国际证券税制对中国有哪些启示?这篇国际证券的新闻在12月13号晚上已经发布啦,敬请各位网友珍惜高顿网校小编的辛勤劳作。

  1.在证券发行环节征收印花税
 
  具体而言,就是将“证券发行登记许可证”列入印花税的征税凭证内,课征印花税。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目前可只就企业或公司债券、股票的发行登记征税,由债券、股票的购买者负担,实行主承销商代扣代缴制;而对于投资基金证券、中央政府债券发行登记则给予免税的待遇。另外,对于上市公司间接发行的股票,如配送股和增发新股部分,仍需要在发行环节课征一次印花税。
 
  2.开征证券交易税
 
  综观世界各国对证券交易课税的历史,可以肯定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运用该税种对于抑制市场过度投机,保证市场的平稳运行是很有必要的。在具体措施上要明确持股时间长短与税率差别的数量关系,这样一方面可以吸引资金,鼓励中长期投资;另一方面,又可以抑制过度投机,达到稳定股市的目的。
 
  3.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
 
  证券交易所得是投资者因买卖证券而取得的价差收入,我国现行税制对证券交易的价差收入缺乏应有的税收调节。尽管证券交易是一种风险性极强的投资行为,但这种行为毕竟引发了社会财富的再分配,造成新的社会分配不公。因此,我国应开征此税,对过高的价差收入作适当的调节。借鉴国外经验,该税要视不同情况区别征收,并在设计时充分考虑到能有效抑制短线投机,鼓励长期投资。目前比较简单和可行的构想如下:①对正常交易所得不征税,但被认定为营业性交易(投机)的证券利得予以课税。②对营业性交易的判定标准是:以一个股东账户为基准,该账户在一个公历年度交易次数超过30笔或转让股票票面总价值超过某个数量指标,即判定为营业性交易。同时结合不同的纳税人(投资基金、机构、自然人等)设定不同的差别税率;按不同的证券持有期限规定一系列的减免税措施。
 
  4.改进证券投资所得(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规定
 
  利息、股息、红利的征收范围应包括股票、可转换债券、企业债券、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和投资基金债券等,国债的投资收入可暂不征税。税率设计上按法人和个人分别适用 33%和20%的比例税率。
 
  总之,建立证券市场税收制度体系,应抛开税种的界限,不但要有专门针对证券市场设立的特殊税种,如证券交易税、证券交易所得税,而且要广泛借助其他的相关税种,如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使该体系的税收调控能涵盖全部证券市场,包括发行、交易、转让市场,能从规模和结构上对我国证券市场进行全方位的调节,实现我国证券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来源:中央财经大学 文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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