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职责,市财政局设立财政监督检查局和23个内设机构。其中:财政监督检查局归口管理行政秘书处、综合案审处、监督检查一处、监督检查二处、绩效评价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起草和审核综合性文稿;组织财税政策调研;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协调实施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承办机关文电、重要会务、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财务资产、提案议案、宣传、安全保卫、行政后勤等日常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
  承担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市级财税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基层党建和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建工作。
 
  (三)法规处。
  承担财政、税收、财务、会计管理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审核等工作;指导推进依法行政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处罚听证等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承担全市财政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四)总预算局(挂税政处牌子)。
  牵头制定市以下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建议;牵头编制全市中长期财政规划;牵头承担市级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债务计划、社会保障预算等的编制管理工作;承担政府投资信息化专项及其他综合性财政资金的管理工作;承担与省财政厅的财政体制与结算管理工作,提出预算平衡和财力分配方案;研究地方政府债务政策并承担地方政府债务有关管理工作;承担税收政策的联系协调工作,参与制定地方税收政策;组织企业所得税税源、关税工作等调查,提出政策调整的建议;参与做好部分产品增值税退税审批工作。
 
  (五)地方预算处。
  参与制定市以下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参与编制全市中长期财政规划;实施市与区、县(市)财政分配政策;承担市与区体制结算管理工作;承担市对区、县(市)的转移支付工作;指导区(县、市)、市级开发区财政预算管理工作;指导、协调乡镇财政管理工作,汇总编制全市乡镇财政决算。
 
  (六)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挂财务监管处牌子)。
  研究制定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牵头制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牵头编制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预算;审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产权变动和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事项;对与市级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不含监狱、劳教企业和协作企业)和市级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的资产财务进行监督管理;承担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市)财政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联系协调资产处置机构;向市政府委托管理的国有企业派驻财务总监并进行管理;承担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制定市级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取办法,并承担归口市级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工作;监督国有投资单位的项目预算执行、造价控制、财务收支活动、政府性负债以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并提出建议;监督国有投资单位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过程。
 
  (七)预算执行局。
  牵头组织实施国家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总预算会计制度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研究制定全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组织实施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区、县(市)财政国库管理工作;牵头建立市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承担财政预算总会计、财政专项资金和社会保险基金的核算工作;承担市级各类财政资金专户的管理工作;承担市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清算工作;牵头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分析、预测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编报财政总决算;组织全市部门决算的编制工作;承担财政统计及分析工作;调度市级财政资金。
 
  (八)国库支付处。
  承担市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具体实施工作;参与建立市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承担市级预算单位月度用款计划(含政府采购资金用款计划)的审批下达工作;下达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承担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的审核、支付和生成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工作;承担市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收支账务核算工作,承担与代理银行、预算单位、预算内外总会计对账工作;复核代理银行拨款凭证及收支日报表,承担向预算内外总会计报送财政支出报表工作;监督代理银行办理财政资金直接支付、授权业务及代理协议执行;对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单位的支付信息实行监控;承担市级部门决算的编制管理工作;承担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信息统计分析工作,提供国库集中支付信息。
 
  (九)非税收入管理处。
  承担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策和制度;编制全市及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支计划;承担市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承担非税收入统计分析工作;对市级各单位受委托执行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全市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
 
  (十)综合处。
  拟订财政“收支两条线”改革有关制度;承担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备案和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拨款印鉴的管理和审批工作;参与部门预决算,承担部门预算中专户管理资金、其他资金的审核工作;承担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政策、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承担非税收入有关统计报表上报工作;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上报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承担彩票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制度,审核公益金使用计划;参与制定住房、工资、物价改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海域、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承担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工作;承担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货币化分房补贴资金审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国债管理工作,组织全市国债兑付工作;参与制定全市各种债券及证券市场的政策。
 
  (十一)行政政法处。
  承担市人大、政协、党派团体、行政、政法(含监狱劳教)、军警等方面的部门预决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牵头制定、修订、解释行政单位财务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行政单位综合性开支标准和涉外开支标准的制定、修订和解释工作。
 
  (十二)教科文处。
  承担市教育、科技、文化(文物)、新闻出版(版权)、计生、体育、广电、档案、地震、工交等方面的部门、单位预决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承担分管部门、单位相关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参与制定财政支持教科文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政策;牵头制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事业单位综合性开支标准的制定、修订和解释工作。
 
  (十三)农业处(挂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牌子)。
  承担市农业(水产)、林水、农办、气象、供销社等方面的部门、单位及市农村能源办公室的预决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承担分管部门、单位相关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制定城乡统筹发展、财政扶贫等财政政策;制定支持村级组织建设、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村干部报酬保障等财政政策;承担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政策的管理工作;参与有关涉农补贴财政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承担农业税收取消后有关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主管全市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编制全市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制定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财务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并承担项目相关审核、计划报批、检查验收等工作;承担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a}*]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企业处(挂外债金融处牌子)。
  研究提出支持全市企业改革创新发展的财政政策,拟订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制定公用企业营运相关政策并承担政策性补贴资金管理相关工作;承担市级粮油、生猪、医药等储备商品的财政专项补贴和风险基(资)金管理工作;牵头承担本市非金融企业财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本市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赠)款业务管理工作;管理政府承担还贷责任的政府外债项目的还本付息付费;承担对政府外债项目的财务管理和绩效评价的实施工作;承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工作;制定促进地方金融业发展的财政政策并承担相关资金的管理工作;承担地方金融企业资产和财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全市企业财务快报、年度决算报表等各类报表的汇总编报和分析。
 
  (十五)社会保障处。
  承担市人力社保、卫生、民政、残联、食品药品监督、红十字会等方面的部门预决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承担分管部门、单位相关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承担市财政安排的社会保障资金、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经费的管理工作;承担纳入市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基金的收缴工作;承担有关社会保障资金和各项救灾经费分配的协调、汇总工作;组织市级社会保险基金的财政专户管理;参与研究制定社会保障相关制度政策,承担社会保障预决算的编制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十六)经济建设处。
  承担建委、交通、环保、规划、国土、住房、城管、旅游、人防等方面的部门预决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承担分管部门、单位相关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牵头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直接拨付工作;参与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项目概算的论证、审查;牵头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决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审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程造价管理、招投标及投资控制制度、规定;制定本市基本建设的财务管理及项目预算管理制度、规定;统一管理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审价业务。
 
  (十七)会计处。
  承担对全市会计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会计核算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拟订或审核全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管理的制度,依法管理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法监督管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指导全市会计委派试点和推行工作;指导区、县(市)会计管理工作。
 
  (十八)政府采购监管处。
  承担政府采购工作全过程的监管工作,拟订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拟订集中采购目录和有关限额标准,依法审批政府采购方式和自行采购项目;依法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承担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和统计工作;承担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管理工作;建立全市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和交易平台以及评审专家库、商品价格库和供应商库;承担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承担政府采购对外事务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承担全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汽车编制及控购管理工作。
 
  (十九)行政秘书处。
  组织协调财政监督检查局的日常工作,起草和审核综合性文稿;承担财政监督检查局干部的培养和教育管理工作;承担财政监督检查局的对外宣传工作。
 
  (二十)综合案审处。
  拟订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相关制度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违反财经纪律案件的审理和复查工作;承担与国家审计署特派办、财政部专员办、省审计厅等上级审计、财政监督部门的联络沟通工作;指导区、县(市)的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一)监督检查一处。
  承担对市级各部门、单位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以及市级财政资金(不包括政府性基金)使用效益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查处有关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和案件;承担对财政部门内部收支管理情况、内部经济责任、国有资本金管理情况、市级政府采购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二)监督检查二处。
  承担对市级一般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其他专项收入的征收和解缴,市级政府性基金支出使用效益,市级各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的收取和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开展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的检查;承担对财务会计制度执行、会计信息质量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三)绩效评价处。
  拟订全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有关政策,组织开展市级财政绩效评价工作;建立完善绩效评价专家人才库;逐步建立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机制;指导全市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单位及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财政绩效评价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的党群工作。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