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人事考试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办法
*9章 总 则
*9条 为充分发挥调解在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处理中的积极作用,公正及时处理争议,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调解,是指调解组织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的活动。
第三条 本省辖区内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以下简称调解组织)调解争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下列争议的调解: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调解组织调解的其他争议。
第五条 调解组织调解争议、纠纷,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六条 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行业或者乡镇(街道)等基层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 调解组织进行争议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国资委、工商联(总商会)、企业家协会、其他企业代表组织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贯彻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争议处理工作方针,共同推动调解组织的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逐步健全和完善企事业单位调解、行政调解等多渠道的争议调解体系,配套联动,妥善处理有关争议问题,*5限度地将争议通过调解方式快捷、平稳化解。
逐步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导,工会、企业代表组织、主管部门及各类调解组织共同参与的应对突发性、集体性劳动人事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及时调解处置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调解工作。
仲裁委员会对调解组织调解争议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条 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参加调解。代表人参加调解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第二章 调解组织和调解员
第十一条 调解组织是依法设立的调解争议的群众性组织。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争议调解工作需要,逐步建立健全调解组织。
(一)30人以上企业应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本企业的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二)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所、中心),可依法设立调解组织,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三)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工业园、商业园、高新技术开发)区,应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负责本区域内的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四)已建立行业(产业)工会和行业协会的行业组织,应依法设立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以下简称行业性调解组织),具体负责本行业内的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五)实行聘任(用)制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也应当设立人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人事(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企业调解委员会)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设在企业工会。
有分公司、子公司、分店、分厂等的企业,可以在总部和分公司、子公司、分店、分厂等分别设立调解委员会。
企业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车间、工段、班组设立调解小组。
第十四条 企业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人数对等。
成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未成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调解委员会主任可以由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或者社区基层劳动保障服务站(所、中心)设立的调解组织,可以设在劳动保障服务站(所、中心)。
此类调解组织由劳动保障服务站(所、中心)、工会组织、用人单位和其他部门代表组成。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或者基层劳动保障服务站(所、中心)负责人或者共同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 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工业园、商业园、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可以设在园区管理委员会。
此类调解组织由园区管理委员会、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组成。调解委员会主任可以由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或者共同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七条 已建立行业(产业)工会和行业协会的行业组织建立的行业性调解组织,可以设在同级行业(产业)工会。
第十八条 行业性调解组织,其成员由行业(产业)工会代表和行业协会代表组成。
行业性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九条 实行聘任(用)制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一般设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系统(单位)内人员构成复杂,可能产生人事、劳动争议,尚不具备成立人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条件的单位,可以指定专人从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
人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在本系统、本单位[*{a}*]下工作。其调解组织可以设在本系统、本单位组织人事(政工)等部门。
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人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应当做到简单争议由事业单位内部调解解决,复杂争议由单位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解决。
第二十条 人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由本单位(系统)有关负责人、人事、工会组织有关人员、经单位职代会推举的职工代表、法律专家等组成。调解委员会主任由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推举产生。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
甘肃人事考试网:社会保险二处 高顿教育 2014-12-15 16:57:31
-
甘肃人事考试网:劳动保障监察处 高顿教育 2014-12-15 16:54:56
-
甘肃人事考试网:开展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活动 高顿教育 2014-12-15 16:52:18
-
2014高校毕业生见习省级单位遴选工作 高顿教育 2014-12-15 16:43:53
-
甘肃人事考试网:贯彻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高顿教育 2014-12-15 16:38:23
热门评论
写评论
热门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