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再次强化!12月15日上午,《南海区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标志着继农村管理“三平台”之后,南海对村居集体财务管理再“加码”。
近年来,南海开展“政经”分离,建立健全农村管理“三平台”[集体资产管理交易、集体经济财务监管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权(股份)管理交易]等一系列农村体制综合改革。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2008年印发的《南海区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已不能满足农村财务管理需要,因此,此次对原有办法进行了修订。
“政经”分离改革后,集体经济组织仍需承担一定的村(居)公共行政服务经费,办法规定:经联社(经济社)原则上按前三年村(居)行政运作和公共服务支出总额减去上级财政补贴(助)资金余额的平均数作为基数,每年末在当年可分配收益总额中提取资金作为村(居)行政运作经费和公共服务经费,具体由镇(街道)、村(居)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在资金管理方面,办法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银行开户要求,以便于接受监督;严格控制库存现金,避免现金过多出现的安全隐患;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明确财务开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及相关人员责任等事项。
按照办法,凡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农村集体各项建设工程,要根据工程量的大小和工程造价,编制施工方案和工程预算,按照民主议事决策程序表决通过后实施,按照工程招标、建设、结算制度执行。
办法规定年终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要按规定严格核实当年的收益总额,按照“先生产后消费”的原则,对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可供分配的收益进行分配,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本年实现的收益加年初未分配收益(或减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分配收益总额。具体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一是提取村(居)行政运作经费,二是提取村(居)公共服务经费,三是提取公积公益金和福利费,四是向投资者分利,五是农户(股东)分配,六是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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