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定营业税法规定对工商业户征税的起征点为月销售收入 200元。某工商业户月销售收入不足200元,则不征税;月销售收入为250元,那么,就应根据250元依规定的税率计征零售环节的营业税。考虑到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物价、消费水平不同等情况,中国1984年试行的营业税条例(草案)及其实施细则把起征点规定为一个统一的幅度:
 
  ①经营商品零售业务的,月销售收入额200~400元;
 
  ②经营其他业务的,月营业收入额120~200元;
 
  ③从事临时经营的,每次(日)营业收入额15~30元。在这个统一规定的幅度内,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再确定本地区营业税的具体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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