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元的 3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以上“3500元”是免征额不是起征点,现今舆论多有误用,两者概念实际不同,读者可自行辨别:
 
  起征点 是指当征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一定数额标准不征税,达到后即对全部征税对象征税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
 
  免征额 是指在征税对象中确定一个固定的数额给予免税,只就征税对象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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