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财政局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9章 总则
  *9条 为规范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的行为,提高评审质量,规范评审操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库,指省财政厅按照《省本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办法》的规定,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组建,具有相关资质要求,为省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提供造价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库。
  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库的组建与管理,具体工作由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组织实施。
  第四条 省财政厅对中介机构实行“择优进库、公平竞争、定期考核、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 中介机构库的建立
  第五条 省财政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取一批中介机构组建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库。
  第六条 省财政厅一般每5年重新组织一次政府采购,如入库中介机构个数不足原始数量的2/3,可以提前启动政府采购程序。
 
  第三章 中介机构库的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评审中心根据评审计划,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情况提出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的项目名单。
  第八条 评审中心委托评审业务方式如下:
  (一)委托中介机构承担预算编制工作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造价类中介机构库里自行选定;
  (二)委托中介机构承担结算审核工作的,由评审中心组织随机抽签确定;
  第九条 有二个以上(含二个)抽签包(项目)尚未提交评审结论的中介机构一般不得列入抽签范围。
  第十条 评审中心对中介机构评审资料实行登记备案制。具体的评审资料送审程序为:
  (一)建设单位收集整理评审资料并初步审查后报送省财政厅资金管理机构与评审中心;
  (二)省财政厅资金管理机构与评审中心按规定审核是否符合评审条件;
  (三)经审核同意的,评审中心按规定接收评审资料并登记备案;
  (四)评审中心将资料移交相关评审中介机构;
  (五)中介机构接收评审中心移交的资料并核对签收。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开展评审工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中介机构应建立健全评审资料管理制度,不得擅自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获取评审资料,不得遗失、篡改、编造评审资料;
  (二)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依法进行评审,遵守廉政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回避、保密等各项规定;
  (三)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操作规程》、《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按相关规定、定额、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四)参加评审的中介机构人员应当具有满足项目评审的专业能力和执业资格,其中:项目负责人应同时具有类似工作经验及全国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
  (五)评审中心对评审关键环节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对评审结果有重要影响的环节,如:现场勘察、召开多方协调会等,相关中介机构均需事前报告评审中心,评审中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与现场监督;
  (六)遵守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评审过程中中介机构应对重大不确定事项和重大争议事项进行详尽调查并及时向评审中心报告;
  (七)中介机构应确保出具书面报告的准确性,应配合评审中心对审或提供相关咨询。评审中心对中介机构的审计结论实行复核制度;
  (八)评审中心对评审进度实行时限管理,其中结算评审时限要求除另有规定外按照《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192号令)执行,预算评审时限要求在合同中约定;
  中介机构如不能在规定期间内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评审中心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评审中心将酌情作出答复和处理。
  (九)中介机构应按评审中心的复核意见修改完善后出具正式报告。
  第十二条 评审中心对入库中介机构负责人、报告签字的项目负责人实行上岗培训制度,其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人员不得担任评审项目负责人,不得签署评审报告。中介机构须对本单位承担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的专业人员进行培训。
 
  第四章 中介机构的考核
  第十三条 评审中心对入库中介机构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十四条 评审中心对入库中介机构实行年度考核制。考核的内容包括报告准确率、服务时限、相关资料的完整性等方面,具体考核办法详见《中介机构年度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表》。根据综合考核结果,年度排名在末位的予以批评,连续两年排名处于末位的予以淘汰;年度排名处于前列的,评审中心将会同建设单位给予优先安排评审项目等奖励。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清除出中介机构库,5年内不得参与省财政投资评审的相关业务:
  (一)在企业资质、业绩、奖惩情况、执业人员等方面弄虚作假、挂靠、提供不真实信息资料的;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行政监督等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处理的;
  (三)出具的报告严重失实的;
  (四)与项目单位或相关方弄虚作假,串通舞弊的;
  (五)取得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合同后,拒绝或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的;
  (六)违反廉政纪律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对评审过程中的违规问题,评审中心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项目委托、取消入库资格、扣减评审服务费等处理。
  评审中心对入库中介机构的评审纪律、评审程序、评审质量、评审效率进行监督管理,对违纪、违法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提出具体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 评审中心应在每一年度末对入库中介机构资质进行审查,如发现资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未及时整改到位的,无条件取消入库资格。
 
  第五章 中介机构服务费的管理与支付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评审服务费一般在所评审的项目资金来源中安排,纳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类项目服务费标准一般根据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结合市场行情、服务质量及项目复杂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其它服务及按工作日计算的工程造价咨询类服务一般根据专业技术人员技术等级、工作地点、项目复杂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项目的服务费支付标准在委托中介机构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服务费与审核质量及时限挂钩,具体如下:
  (一)预算编制没有按规定进行编制或误差较大的,评审中心将资料退回中介机构重新编制,并酌情扣减服务费;
  (二)结算项目的复核审定案值与中介机构初审审定值相比,一般不能低于97%,97%以下每下降一个千分点,该项目的服务费减少一个百分点,低于94%的该项目不支付服务费,一个年度内累计两次低于94%的取消入库资格;
  (三)未按期完成工作的,每延期一天服务费扣减0.5%,此项扣减合计不超过总服务费的30%;
  (四)如果因非中介机构原因而引起的审计费用的扣减,中介机构可向评审中心提出书面报告,评审中心将酌情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结算评审服务费须经评审中心审核,由建设单位根据审核结果向财政厅资金管理机构申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公布前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签订了中介服务合同的,仍按原合同执行,但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属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库的,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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