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循环经济立法主要体现在两个基本法律,即:
2002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8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循环经济促进法》。
由于清洁生产属于循环经济的一个子系统,后者通过并实施后,将会和前者产生一些矛盾,有人认为应废除前一个法律。例如,前者规定,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后者规定,国务院发改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循环经济工作。而2003年机构改革后,国家经贸委已经撤销,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却没有撤销该部门。这就产生了发改委和地方经贸委的管理真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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