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结合全省实际,研究制定有关地方税收的具体措施。
二是监督检查国家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三是编制全省地方税收长远规划和年度税收收入计划;组织各项地方税收收入;[*{a}*]地方税收征管业务;负责会计统计报表的汇总统计工作。
四是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政策;组织税收宣传和开展税务咨询工作;承办重大税收案件查处;负责税务行政复议工作。
五是分析经济信息、掌握税收动态、研究税负总水平,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组织办理地方工商税收减免及农业税特大灾歉减免等具体事项。
六是负责全省地方税务系统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财务经费、内部审计监督及资产设施管理;管理市州地方税务局正、副局长及相应级别的干部和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局长。
七是负责全省地方税务系统干部职工的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八是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以下地方税务局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a}*]、以上级税务机关垂直[*{a}*]为主的管理体制,共有9个市(州)局、41个县(市)局、50个城区分局、50个稽查局和428个税务所:具体负责18个税种和“四费”的征收管理。
18个税种是: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印花税、农业税(2004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农业特产税(除烟叶外2004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城镇房地产税。
“四费”包括: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防洪基金及个别基层地税局征收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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