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民间借贷市场的新兴力量,网络借贷机构将中介平台转移到互联网之上,无论从借贷深度还是广度都极大推进了民间借贷的发展,同时冲击了传统商业银行的经营和盈利模式。但依托互联网技术提供金融服务的网络借贷本质上还是金融,它的发展离不开传统金融的支持和帮助。网络借贷为传统金融带来了新的理念,注入了新的活力,因此在二者在相互竞争的同时,也催生了全新的合作方式。本文中,我们试图探究传统商业银行与网络借贷平台的合作互补问题。从理论层面上来看,商业银行与网络借贷平台合作的可能性在于双方的非直接竞争关系以及差异化的比较优势,这种合作可能性的存在也为未来互联网金融的良性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从实践层面上来看,商业银行与网络借贷平台从简单的业务交叉到契约合作,再到理念的初步融合,似乎已经跨越了正面冲突的直接竞争阶段,二者将携手迈向未来更深的融合。
合作开展依据
主流客户非重叠性造就的非直接竞争关系,以及各自在金融领域具有的独特优势是商业银行与网络借贷机构之间开展合作的依据,具体而言:
目前的商业银行和网络借贷机构未构成直接的竞争关系。一方面,尽管借由互联网对日常生活的强力渗透和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快速发展的网络借贷以成本、时间上的优势对传统商业银行业务结构和经营理念产生了强烈的冲击,但是总体规模较小的网络借贷,尚不能对传统商业银行产生根本性影响,在短期之内并不会动摇传统商业银行的经营和盈利模式。硬实力上的巨大差距淡化了双方竞争的强度;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和网络借贷机构的主流客户有一定区分,网络借贷机构的主要资金来源是自有资金(阿里小贷)或社会小额闲散资金(P2P网络借贷平台),资金吸纳成本高,主要贷款对象是小微企业与个体消费者,而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于企业与居民储蓄存款,资金吸纳成本低,主要贷款对象是大中型企业。主流客户的非重叠性使得传统商业银行和网络借贷机构之间的关系处于非直接竞争的状态,这也预留给了双方合作实现共赢的空间。
商业银行与网络借贷机构合作的可能性体现在双方的比较优势。商业银行拥有大量低成本的社会资金,拥有长期建立起来的良好信誉形象,正好可以弥补网络借贷公司风险高、可信性差、融资成本高的不足。同时完善的银行监管体系也可以规范互联网借贷机构的发展,防止互联网借贷公司风险的积累与增长,避免金融体系风险外溢影响整个实体经济发展。网络借贷公司掌握大量中小微企业的真实交易数据、营业状况和现金流量情况,可以以低成本获得大量优质的潜在借款客户。互联网的便捷性也使得网络借贷公司的覆盖领域更多,服务银行无法覆盖的客户,为更多企业与个人提供金融服务。借助互联网快速高效的基因,可以加速银行体系变革,提升银行体系效率与服务质量,实现双赢。传统金融机构可通过借鉴网络借贷的组织形式和信息处理技术,来促进自身业务创新和结构转型,提高自身服务的覆盖面;而凭借信息处理、基于大数据的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优势,网络借贷则可通过向传统金融机构开放数据,在与传统金融机构的合作过程中实现服务能力的跃升,突出其平台化的本意,将风险转嫁给有承受能力的商业银行。这样网络借贷平台真正能够作为信息中介存在,而非信用中介存在,这才是真正的金融模式创新。
合作实践阶段
尽管商业银行与网络借贷机构的合作在实践中存在诸多困难,但是二者的合作存在共赢空间是不争的事实。在互联网金融的冲击下,商业银行如果只是固守传统业务模式,无法跟上互联网时代的步伐,则其发展必然滞后,难以在新的市场形势下占得一席之地。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商业银行与网络借贷机构的合作在实践中有许多探索性尝试,尽管并不十分成功,却有很强的借鉴意义。从目前中国商业银行与网络借贷机构合作的发展历程来看,可以将商业银行与网络借贷机构的合作实践分为四个阶段:
初期探索阶段
这一时期的主要合作形式是银行作为电商等互联网平台的支付结算商,帮助互联网平台的交易进行支付结算,起到一个中介服务的职能,银行收入以收取支付结算手续费为主,并不涉及借贷等资金融通业务。这种支付结算有以下几种形式:*9,电商与各家银行签订协议后,客户购物直接用银行卡支付,钱从银行到电商;第二,电商与支付平台签订协议后,客户采用支付平台可用的银行卡支付,钱通过支付平台从银行透传到电商;第三,电商与支付平台签订协议后,客户把钱从银行支付给支付平台,等客户确认收货后,支付平台将钱支付给电商。这虽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金融,但却是商业银行与电商平台的初次接触。主要代表为阿里巴巴与招商银行(600036,股吧)、中国工商银行在支付结算领域的合作。
网络联贷阶段
在这一时期,经常是由3家及其以上的小微企业通过网络平台组成一个联合体,共同向银行申请贷款,企业之间实现风险共担;当联合体中有任意一家企业无法归还贷款,联合体内其他企业需要共同替其偿还贷款本息,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将以其所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家庭财产)对企业的负债承担担保责任。在这种合作模式中,网络平台公司作为中介向银行提供联合体企业的贷款申请,同时转交联合体企业交易数据和信用记录,但并不提供主观判断,贷款是否发放最终由银行决定。为降低贷款违约损失,银行、政府和网络平台公司三方联手,通过成立网络贷款风险池的方式承担银行信贷的融资担保功能,使银行降低向企业提供信贷的门槛。主要代表为阿里巴巴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在淘宝商铺贷款领域的合作。
网络借贷机构独自借贷阶段
在这一模式下,由网络借贷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服务,除少部分为自有资金外,大部分借贷资金来源于银行授信或直接入股。网络借贷机构完全独立做出贷款的最终判断,贷款发放不依赖于银行的贷款标准,银行仅作为债权人或者股东约束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行为。主要代表为阿里小贷和以人人贷为代表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目前这种合作模式受到法律监管限制较严,以阿里小贷为代表的网络版小额贷款公司只能从银行融资不超过自有资金的50%,而P2P网络借贷平台还无法从银行获得融资,甚至在资金托管方面都无法寻求到银行的合作。
网络借贷平台作为纯粹信息平台阶段
这一阶段,网络借贷机构单纯作为优质客户的数据提供商,通过整合客户数据并进行一定程度的贷款资格审查,初步确认借款企业的资质,然后集中将其认为优质的借款企业推荐给银行,由银行最终决定是否发放贷款。部分发展较快的网络借贷机构,已经开始为潜在的优质借款人设计个性化的融资方案,通过帮助借款人分析自身的资产负债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情况,选择合理的融资产品,使优质的借款人更有可能在银行获得贷款。同时网络借贷平台利用自己与银行的良好关系,可以帮助企业集中办理贷款审批,节省贷款审批时间,用更短的时间拿到贷款,成为贷款客户不可或缺的服务机构。主要代表为B2C网络借贷平台,如数银在线、好贷网等。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在拥有足够的数据积累后,也有望能够实现与银行在这方面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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