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全国律协破产与重组委员会在京召开“全国律协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专题研讨会”,*6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杜军法官等参加研讨。研讨会由全国律协破产与重组委员会主任尹正友律师主持,来自全国各地的20余位律师委员逐条对《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并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就如何做好破产案件审理工作提出了建议。
据介绍,为推进《企业破产法》的有效实施,*6法院将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系列司法解释。其中《*6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一)》)已于2011年8月29日由*6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9月26日起施行。《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主要是为解决破产案件受理难问题,是制定企业破产法系列司法解释工作的*9步,对破产法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6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二)》)(债务人财产)也即将颁布实施。
《*6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破产法司法解释 (三)》)共15条,对破产管理人和破产费用的适用问题进行规定,内容涉及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中管理人的确定、管理人负责人的指定、管理人聘用工作人员和中介机构及费用支付、债权人推荐管理人、无产可破时破产费用及管理人的指定、追加分配时管理人的指定、诉讼费用、管理费用、履职费用、破产前费用问题、破产费用清偿中的特殊问题以及税费免除等。
据尹正友律师介绍,*6法院于今年三月就《破产法司法解释 (三)》(征求意见稿)致函全国律协征求意见,全国律协破产与重组委员会组织此次专题研讨会,*6法院派员参加,听取意见。全国律协破产与重组委员会将进一步搜集律师意见,整理汇总后将以全国律协的名义提交*6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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