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轻工机械厂系国有企业,拖欠某电力公司的电力款达500万元,久拖不还。电力公司调查了解到该轻工机械厂已严重亏损,负债累累,短期内根本无法偿还贷款,便于2007年7月依法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轻工机械厂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便依法宣告破产并制定了管理人,对轻工机械厂的财产进行清理。其清单报告提供的情况如下:
  1。轻工机械厂总资产为2000万元(变现价值),期中流动资金为150万元,长期投资120万元,固定资产1500万元,其他财产230万元。
  2。轻工机械厂现负债2600万元,其中应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及工资等320万元,应付税款280万元,普通破产债权2000万元(包括欠电力公司500万元),合计2600万元。
  3。在轻工机械厂的固定资产中,有四处厂房拥有产权证。其中,新建的3车间和4车间已于2005年3月向某建设银行借款时用于抵押贷款150万元,该两处房产现在变现价值为100万元。
  4。轻工机械厂在破产还债的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为150万元。
 
  问:1、轻工机械厂的破产财产时多少?(具体点。。。)
  2、轻工机械厂的破产财产应按何种顺序清偿?
  3、电力公司能得到清偿的债权额是多少?
 
  答1:破产财产是1900万元,因为2005年向建设银行借款而设定的抵押财产属于别除权的范畴,所以,该公司的2000债权人财产中的100万元不能作为破产财产。
 
  答2:根据《企业破产法》*9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所以,破产财产应当首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权150万,然后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及工资等320万元,税款280万元,最后剩下的是普通债权。
 
  答3:如前所述,破产财产剩余的1150万元用于清偿普通债权。电力公司的债权也属于普通债权之一。根据该债权在普通债权中的比例受偿,即电力公司的债权占普通债权的四分之一,所以,电力公司获得的清偿债权额应当为28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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