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提示1」熟悉破产原因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考点提示2」掌握破产申请
 
  (1)破产申请有三种情形:①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②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③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考点提示3」熟悉破产申请受理的程序
 
  这部分内容中,有关日期的规定比较多,还要注意区分起算规定。
 
  「考点提示4」掌握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法定的5项义务。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7)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考点提示5」熟悉债权申报的要求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等,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3)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4)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5)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6)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7)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8)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9)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考点提示6」掌握债务人财产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2)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①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②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考点提示7」掌握撤销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5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考点提示8」熟悉债务人财产的收回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考点提示9」熟悉取回权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小编寄语:与其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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