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为索债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触犯到刑法却得不偿失。近日,平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因索要债务而拘禁债务人的案件。
2011年4月23日,由王某作担保,关某某向被告人徐某某借款4万元。后经多次催要关某某未还清本息,后因关某某更换电话号码,徐某某与其失去联系。2014年8月14日21时许,徐某某获悉关某某在白银市平川区仿古一条街活动,遂让王某将关某某带到甘肃省靖远县城一火吧,徐某某向关某某索债至次日中午。在索债未果的情况下,为逼迫关某某还债,徐某某指使张某某、李某某将关某某强行带至甘肃省靖远县的荒地里,对关某某进行殴打。后二人带关某某乘车返回靖远县城,将关某某控制在一茶楼,16时许关某某被公安人员解救。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某曾于2013年4月1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8万元。
平川区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李某某为索要债务,非法拘禁并殴打他人,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某是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对社会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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