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及国际主要市场对实施增发新股的公司股票,在技术上通常都对其股价进行除权处理。但两者遇到的情况却有很大差别。当前,市场中议论比较多的几种主要除权方法有:
        (1)是按总市值不变除权,即根据除权前后公司发行的总股本的市值不变来除权。
  (2) 是按照公司可流通股份的市值不变除权。
  (3)是根据公司老股东增发前后持有的股份市值不变原则, 即老股东持股成本来除权。
 
  对于国际主要市场来说,其通常是采用“公司股本总市值不变”的原则来除权。由于其规则规定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份都可以流通,所以按照上述第(1)种和第(2)种办法进行除权其结果是一样的。至于第(3)种除权方法, 由于其新股配售价格通常采用市价折扣方法,且通常情况下,价格折扣不会超过10%,增发新股的数量通常也不会超过原总股本的20%,老股东所配售股份数量则更少,所以即使是按上述第 (1)种和第(2)种办法除权,其结果与按照第(3)种除权方法的差异十分有限。
 
  举例来说,一家总股本为1亿股的公司,现增发新股2000万股,其中50 %向老股东配售,采用市价折扣法,折扣率为10%。现在我们来比较一下上述除权方法的除权价。按照第(1)种、第(2)种办法来除权,其除权价=[原总股本×前收盘价+增发股本×前收盘价×(1-折扣率)]÷(原总股本+增发股本)=[(1+0.2×0.9) ÷(1+0.2)]×前收盘价=0.983×前收盘价。若采用第⑶种除权方法, 则其除权价=[原总股本×前收盘价+老股东可配售股份×前收盘价×(1-折扣率)] ÷(原总股本+老股东可配售股份)=[(1+0.2×0.5×0.9)÷(1+0.2×0.5)]×前收盘价=0.991×前收盘价。前一种方法仅比后一种方法低0.8%×前收盘价。 如果老股东配售的比例增加,则两者的差距将更小。即使老股东不参加配售,两者的差异*5也仅有1.7%×前收盘价。以20元的股票计算,绝对价格相差仅0.34元。 而在我国则不能作这样简单处理。由于政策规定,每家上市公司总股本中平均约有2/3 的国家股、法人股和转配股不能上市流通,而且绝大多数增发新股的发行价较市价折扣率非常大。从已实施的公司来看,除了东大阿派和深康佳折扣率较低,分别为 4.2%和8.1%,其他都在15%至82.9%之间。在这种情况下,按照上述三种除权方法必然会产生不同的除权结果,所以在除权时,就需要对除权方法进行恰当地选择。
 
  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实施增发新股股票的除权公式是:除权参考价= (前收盘价×原股本+发行价×增发股本)÷(原股本+增发股本)。此处的原股本是指该公司的总股本,但不包括发行的B股。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除权公式是:除权参考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原总股本+发行价×增发数量)÷除权后总股本。 此处总股本中不包括发行的B股。由此可见,两个交易所对增发新股除权方法, 是采用类似“公司A股股本总市值不变”的原则来进行的。
 
  为什么说是“类似总市值”,是基于以下的原因。由于我国现有的绝大部分股票的市场价格,是在没有庞大的国家股、法人股和转配股上市的情况下形成的,其市场交易价格存在着明显的高估现象。而且由于大多数新股增发价格较市场价折扣比较大,与市价有很大的差距。所以,如果要以高估的市场价格及偏低的新股发行价,以及A股股本计算出的结果不能称之为总市值,更不能作为该公司的内在价值。如此看来,在我国运用第(1)种总市值方法来除权, 也就是目前沪深两个交易所对增发新股的除权方法,确实存在着值得商榷之处。
 
  从理论上讲,从市场的角度出发,第(2)种方法是最切合市场实际的, 也是国际上通常所采用的方法。而且,它们与增发价格的差距也是最小。但是,由于目前绝大多数公司的增发方案都选择了低价发行,且相对于原流通股本其增发股本数量一般都比较大,在此情况下,如果要按此方法来除权,势必会造成大多数公司除权价大幅度低于老股东持股成本,“老股东市值”大幅缩水的情况(详见附表二),这样做恐怕会损害老股东的利益,可能会出现影响市场和社会稳定的问题。
 
  第(3)种除权方法,虽然照顾到老股东的实际利益, 但又会出现使新股东获利更大,反过来对老股东更不利的情况。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中国现阶段运用上述三种除权方法,可以说各有优缺点,都不是最完美的方法。从平衡各方面的因素考虑,两个交易所现行的除权方法可能是没有办法的方法,也是大家比较容易接受的方法。在此基础上进行适当的调整,再辅之以增发方案的改进,还是能够起到除权参考价的作用的。
 
  事实上,投资者自己也是可以主动缩小与交易所除权价的差距的。由于目前绝大多数公司增发方案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老股东不可以同时参加其上网发行部分的申购,所以只要老股东在参与优先配售的同时,积极参与上网申购,就会一定程度上降低自己的持股成本,从而缩小与交易所除权价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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