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为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私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目前世界上存在的契据登记制、权利登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三种模式各有所长,我们应充分比较借鉴上述登记制度的长处,结合中国的现实国情,构建有中国特色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纠纷分为一下两种:
1、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赔偿纠纷
异议登记具有使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记载的物权丧失正确性推定的法律效力。
异议登记是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正确性存有异议而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出的登记。
物权法第19条第2款规定了异议登记制度及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赔偿制度: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入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受理的条件有:*9,已进行了合法的异议登记。
第二,异议登记不当。
第三,异议登记给原登记权利人造成损害。
第四,原登记权利人只能向异议登记的申请人请求赔偿。
2、虚假登记损害赔偿纠纷
虚假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簿上关于不动产的记载存在瑕疵。造成不动产登记瑕疵的原因有两种情况,一是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故意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致使不动产登记内容错误;二是因不动产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不动产登记内容错误。
故虚假登记损害赔偿纠纷也就存在两种不司的情况。
一种是因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的恶意行为,给利害关系人和信赖登记公信力的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利害关系人和第三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I讼,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是因不动产登记机关工作人的失误,而给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及信赖登记公信力的第三人造成损失,登记机关应当向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 高顿教育 2014-12-29 16:03:56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年3月正式施行 高顿教育 2014-12-29 16:03:08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细则将出炉 高顿教育 2014-12-29 16:02:31
-
不动产登记条例可作为反腐新利器 高顿教育 2014-12-29 16:02:00
-
不动产登记制度推出将拖累房地产价格与投资 高顿教育 2014-12-29 16:01:31
热门评论
写评论
热门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