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人事考试网:江西人事考试机器阅卷管理办法

 
  *9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人事考试机器阅卷工作,根据人事考试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考试机构成立阅卷工作组,负责阅卷的实施工作;阅卷工作组负责向人事考试机构报批阅卷工作方案。
 
  第三条  阅卷一般由省人事考试机构组织实施,也可委托有条件的单位组织实施。委托阅卷的,要与受托单位签订阅卷工作协议书,明确有关要求、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  根据考试项目、参考人数、答题卡数量等确定所需工作人员数量,选择公道正派、责任心强、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与应考人员无直系亲属的人员参与阅卷。
 
  第五条  阅卷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阅卷组长一般由人事考试机构分管[*{a}*]担任,另设副组长负责日常工作,其他工作人员由阅卷工作组负责人管理和分工。未经批准,工作人员不得离岗。
 
  第六条  参加阅卷人员不得擅自携带存储介质、通讯摄像器材、答题卡、2B铅笔进出机房等阅卷场所,非阅卷工作人员不得进入阅卷场所。
 
  第七条  阅卷必须三人同场(含一名监督员)以上方可进行,中断工作时,阅卷场所的房门应加贴封条。
 
  第八条  阅卷工作组负责清理阅卷点,准备阅卷所需要的工具,并指定专人保管。阅卷集中地点、时间、人员进行。
 
  第九条  阅卷按考区、分考点进行,原则上不中断工作日期。
  已阅的答题卡不再复阅,如需复核,须经人事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  阅卷工作人员要做好计算机、光电阅读机等设备的调试、维护和计算机病毒的防范,保证设备的正常工作。
  阅卷负责人要指导阅卷工作人员熟悉计算机及光电阅读机等设备的基本原理,熟练掌握操作规程,研究并防范可能出现的故障问题。阅卷软件须试运行后方可正式阅卷。
 
  第十一条  阅卷工作人员要按照人事考试的密级规定对各类考试信息、工作记录、计算机和存储介质的保管与传递采取安全保密措施。对阅卷软件、存储的标准(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和输入的答题情况应采取技术手段加密,对阅卷软件、存储的标准(参考)答案、评分标准有异议的,应及时向阅卷组长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二条  阅卷严格执行标准(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并按规定的软件及操作规程进行阅卷、评分、分数录入和成绩合成。
 
  第十三条  参与阅卷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发布、透露或暗示有关评卷要求保密的内容,不得擅自修改答题卡上的内容。
 
  第十四条  阅卷按有关规程进行。具体阅卷规程由江西省人事考试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工作责任追究。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6号)及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制定的办法与此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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