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台湾大中国际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
 
大中国际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你所报送的关于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表及附件收悉。
 
  根据财政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兹批准你所接受境外委托方委托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沪财会)字外所临证第7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2015年1月16日至2016年1月15日。你所应当按照《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及时进行业务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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