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下称《条例》)。从2015年3月1日起,不动产统一登记将正式实施。
湖北省编办已正式批复,在省国土资源厅成立不动产登记局。下一步,全省各地将全面挂牌成立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至于是设在国土部门还是房管部门,目前尚未明确。
据省国土资源厅介绍,现有房产证、土地证等继续有效,且不设有效期,但权利人可自愿免费换取新证。而从明年3月1日起,所有新申请办理的不动产权属证件,将进行统一登记。
【上哪登记】
各地国土局房管局二选一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这意味着,从省、市到县(区),登记部门不再强调“对口”。
所谓不动产,包括房屋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林木所有权等十余项,涉及国土、林业、农业、水利、房管等多个部门。其中与市民关联度*6、登记业务最为繁忙的,是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两项。也就是说,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最有可能设置在国土部门或者房管部门。
据了解,在湖北省一级层面,不动产登记局将设置在省国土资源厅。接下来,全省各市(州)县(区)将陆续成立不动产登记机构,目前正在进行前期准备工作,至于是设在国土部门还是房管部门,将由各地政府确定。
根据国务院要求,机构设置必须在明年3月1日前完成。
【如何登记】
个人提出申请后30天办结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不是意味着已经办理的房产证、土地证等必须重新办理?“不用,现有权属证明依然有效。”省国土资源厅人士表示,为不增加纳税人的负担,不会强制要求重新登记。如果权利人主动要求重新登记,可以申请办理新证,而且免费。
但是,明年3月1日起,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都将采用统一登记。
此前,对于名下有较多不动产的权利人来说,如土地、房产、林地、海域等使用权,此前可能需要在房管、国土、林业等多个部门之间来回跑,以进行确权登记,而未来,只用到一家机构即可全部完成。
登记不动产,首先需由登记人提出申请、提交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材料或实地查看后,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流程,与办理房产证基本一致。
不动产登记四问
●谁能查询登记资料?
《条例》规定,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能不能“以人查房”?
所谓“以人查房”,是指用姓名查询方式,获得他人的房产信息。目前用于房产交易时的房屋信息调查,主要采取向相关部门告知物业地址的方式进行,用以查询房屋产权情况、抵押状况等。实行不动产登记后,短期内也无法实现“以人查房”。
●会否泄露个人信息?
《条例》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另外,不动产登记时,不会记载权利人的职业和身份。
●统一登记目的何在?
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后,个人在全国范围内的不动产信息将全部联网。不少读者因此猜测,这是在为征收房产税做准备。
对此,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政策专家委员会副主任顾云昌表示,不动产登记是一项基础性工作,与财产性税收的开征还有相当距离,也不会对房地产市场带来直接影响。其*5作用,是国家可以借此摸清房屋、土地“家底”,从而提高房地产及其他宏观政策的针对性。
【专家观点】
百姓权益受保护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任兴洲认为,主要有三方面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摸清家底,它使得我们国民经济的各项统计数据更为准确、清晰地呈现出来;二是有利于保护权益。不动产登记本身有一个确权过程,合法的不动产和不动产交易受到《物权法》等法律保护;三是使决策更为科学、精准,进一步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中国房地产信息集团研究中心副总经理林波说,全国不动产统一登记系统和管理体制建立以后,可对多个领域改革形成多方的支撑,比如有助于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提高政府治理效率,有助于完善反腐机制、为官员财产公开创造条件,还有利于建立产权清晰、高效流转的全国统一不动产交易市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为房地产税打基础
业内普遍预期,不动产登记条例出台和实施,将对下一步全面开征房地产税打下基础,从而促进各地住宅市场及用地供应的科学规划,楼市调控更能有的放矢。
中国房地产协会名誉副会长朱中一认为,不动产登记和个人住房信息联网是房地产长效调控机制最基础的内容,但房价主要还是由供求、预期等因素决定,不动产登记制度本身不会对房价产生太大影响。
房爷房婶难遁形
《条例》另一个引人关注的焦点就是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其中规定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要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时共享。同时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任兴洲认为,最近这几年各地挖出了一批“房爷”“房叔”“房婶”,虽然《条例》的出台主要目的不在于反腐,但客观上也会带来实际反腐的效果。“建立统一信息平台后,在法律规范允许的范围内公开信息,会让房地产等不动产领域的一些贪腐行为得以现形,并对其他官员形成压力、让他们想贪而不敢贪。”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韩长印表示,不动产基础数据的不健全使房地产成为腐败官员洗钱和安置不法财产的重要渠道和保值形式。统一并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能够帮助纪检机关明确清晰地查处将贪腐资产集中在房地产等不动产上的腐败官员,使集中在房地产市场的贪腐资产无所遁形。如果房地产乃至不动产实现全国统一的登记和信息互联,对贪腐官员会有很大的震慑作用。
《条例》实施有望提高楼市调控科学性
《条例》明确,应按规定办理登记的不动产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等十大项。业内普遍预期,不动产登记条例出台和实施,将对下一步全面开征房地产税打下基础,从而促进各地住宅市场及用地供应的科学规划,楼市调控更能有的放矢。
中国房地产协会名誉副会长朱中一认为,不动产登记和个人住房信息联网是房地产长效调控机制最基础的内容,但房价主要还是由供求、预期等因素决定,不动产登记制度本身不会对房价产生太大影响。
中国房地产信息集团研究中心分析师杨晨青认为,无论是住房信息联网还是房产税政策,都需要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基础。如果不动产登记系统得到完善,房产税全面落地也会明显加速。因此《条例》的实施必将大大提高楼市调控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
呼唤细则避免政策落地难
不动产涉及国土、林业、农业、海洋等多个不同部门。新出台的《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明确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但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究竟由哪个部门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有专家指出,当前各地跨部门领域的不动产登记面临一些技术和利益问题,比如农业、海洋、林业等领域的不动产登记涉及到各自的特殊性和部门利益,如果由国土部门来统一登记,专业性方面会有所欠缺,其他部门协调起来也比较难。
如何避免出现政策落地难的问题?上海财经大学不动产研究所教授陈杰分析认为:“有必要出台细则,增加执行条例的刚性,除了提要求更要有强制,尤其是要制定相应的时间表,形成足够的倒逼机制,更好地赢得舆论对这项工作的支持。”
【变化】
不动产登记从咱们家说起
城里
房地两证统一产权不再“虚幻”
对城里人来说,不动产统一登记,最直接的是房地统一。
按宪法,我国城市土地是国有制。我们的普通商品房,房子是所有权,而土地是使用权,只有70年期限。70年后怎么办?我国《物权法》原则规定70年后土地使用权自动延期。但缺乏细则,也没提是否免费。《不动产登记条例》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当然包括房产与地产的统一。有房子的人,都特别珍惜自己的房产证,但从法理上说,“地产证”更牢靠。没有“地本”的房本,那是相当虚幻的。为了老百姓切身利益着想,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就是要落实物权法要求,包括推动房产与地产统一,就是变成一个本本。
农村
领到权属证书不动产变“值钱”
对于国家来说,*5一笔不动产,是广大农村地区。
宪法规定,我国农村和城郊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相对于城市房地产,农村土地可交易性差,自然在“价格”上没优势。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就要改变这一点。以农村承包地为大头,农村宅基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改革,会使农村土地“活”起来,使农民获得更多财产权。而这些改革的前提,就是明确的权属关系,也就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就是要明确这块玉米地是谁家的,把权属证书发到承包经营权或使用权人手里,这块地才能更顺利、完整地流转,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才谈得上清晰分离。土地流转、农地“入市”就具备了前提条件。这样,农村不动产就值钱了。
局长解读:
旧证依然有效不会强迫换证
就如何加快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各项任务,国土资源部地籍司(不动产登记局)司长(局长)王广华22日接受了记者专访。
王广华介绍说,要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做好新旧权属证书的衔接,确保已经依法发放的证书继续有效。在新的证书颁布前申请登记的,继续发放旧版证书;新的证书颁布后申请登记的,发放新版证书,原来各部门已经发放的证书继续有效,不得强制要求更换证书,不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
【不动产统一登记时间表】
2014年将基本完成不动产各级职责整合,建立基础性制度;
2015年健全配套制度,平稳有序实施;
2016年全面形成制度体系,正常有效运行;
2017年实现信息共享,依法公开查询。
不动产登记条例2015实施细则(详解)
核心内容:不动产登记暂停条例出台了,那么不动产登记暂停条例有何亮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亮点如下,明确统一了不动产登记的范围和类型,明确统一了不动产登记的机构和人员,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簿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正式颁布,并将于2015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
《条例》分为总则、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章、35条。《条例》的主要内容可以用7个“明确统一”来概括。
明确统一了不动产登记的范围和类型
一是对不动产登记和不动产的基本概念予以明确界定。《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二是明确了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范围。充分体现程序法为主、兼顾实体法的立法定位,以《物权法》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分类为基础,在继承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物权基础上,进行归类融合,适度“化学反应”,以罗列的方式列举了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森林和林木所有权等十大项、十余种权利类型,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物权体系,基本实现了全覆盖,统一了登记范围。三是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将不动产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8大类。
明确统一了不动产登记的机构和人员
一是落实了国务院关于机构统一的要求,明确了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设置。《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确保了各层面登记机构的统一和上下对口,强化了登记机构的法律地位。二是明确了登记机构的管辖范围,落实了《物权法》“属地登记”的原则,同时,实事求是地明确界定了例外的特殊情形。《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对于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规定了分别办理、协商办理和指定办理。三是明确了登记人员和队伍建设管理的要求。《条例》强调,不动产登记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人员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突出强调了不动产登记人员的专业性和职业性,对登记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培训等做了原则性要求,为建立一支专业化、高水平的不动产登记人员队伍,确保不动产登记质量和水平,提供了制度保障。
明确统一了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本依据。《条例》以专章的方式,从登记簿的统一、内容、编制、介质、保管及救济措施等重点环节,建构了不动产登记簿的法律制度体系。一是明确了要统一登记簿。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二是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簿“物的编成”原则。规定不动产登记以不动产登记单元为基本单位,不动产单元具有惟一编码,这为不动产权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簿册设计提供法律依据。三是明确了登记簿的内容。主要包括权利的自然状况、权利状况、权利限制、提示事项等,即不动产物权的主体、客体和权利内容。四是明确了登记簿的介质形式。指出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惟一、合法的介质形式。五是着重强调了登记簿的公信力。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六是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簿的统一管理要求。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要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管理、永久保存,并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做出这样的规定,也表明包括不动产登记簿在内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有别于一般的档案资料,必须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管理。
明确统一了登记的程序要求
《条例》对登记程序的规定,落实了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构建服务性政府的根本要求,彰显了简化程序、高效便民的基本原则。一是充分尊重申请人意愿。规定了依申请登记,并以共同申请为原则,单方申请为例外,允许申请人在登记完成前可以自愿撤回登记申请。同时,《条例》还列举了可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具体情形,形成了目录清单,确保公开规范。二是明确了登记申请提交的材料。为便于当事人提起登记申请,《条例》对登记申请提交的材料进行了概括列举,并规定登记机构能够通过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同时,规定登记机构要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切实便民利民。三是明确了登记审查程序。突出强调了当场审查受理和简化高效的原则,明确登记机构对登记申请要当场做出回应,如果不受理还要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则视为受理,这样的制度安排可以*5限度地方便企业和群众,避免在不动产登记受理申请中的推诿扯皮。同时,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查验和实地查看职责的具体内容,通过法定职责,促使登记机构必须作为,确保登记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明确了登记时限要求,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手续。
明确统一了登记信息平台和查询服务制度
一是明确登记信息平台建设与互通共享的责任主体与客体范围及要求。《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登记机构的信息要纳入统一基础平台,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同时,规定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明确了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及不动产管理部门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上实现信息的实时互通共享机制。这一制度设计下,既方便了群众依法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也便于机构高效开展登记审核工作,*5限度保证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和市场交易安全。二是明确登记资料查询复制的主体权限及保密责任主体等要求。《条例》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享有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权利,同时对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资料的使用进行规范,规定了查询人对查询信息的保密义务,进一步细化了《物权法》的内容,彰显了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社会化服务价值要义。
明确了不动产登记有关法律责任
为确保登记质量,提升登记公信力,《条例》从申请人、登记机构、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等不同层次主体出发,分别明确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例如,对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虚假登记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伪造变造不动产登记证书等行为,以及非法泄露或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行为,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同时,还特别重申了《物权法》错误赔偿责任制度。
明确了《条例》施行前后有关工作的衔接过渡要求
为维护群众物权权益的稳定性、连续性,《条例》规定,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考虑到土地承包经营权工作开展的现实状况,《条例》规定过渡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条例》明确指出,本条例实施前公布的行政法规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例规定为准。体现了按照《物权法》第十条规定,授权《条例》对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内容做出规定的法律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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