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绥中、昌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为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方便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支机构,下同)市场准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正常经济秩序,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和《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后的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154号)、《财政部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工商登记后置审批改革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财会〔2014〕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辽宁实际,现就会计师事务所登记、审批、监管等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工作流程,提升服务效能
(一)规范登记审批流程。
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先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企业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财政部令第24号)规定的有关材料到省财政厅办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申请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主要经营场所、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出资数额等登记事项,应先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再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财政部令第24号规定的有关材料到省财政厅办理变更备案。
申请注销会计师事务所,应先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再持企业注销登记证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原件及财政部令第24号规定的有关材料到省财政厅办理终止备案。
(二)履行企业告知义务。
工商登记机关在受理会计师事务所企业登记时,应向申请人告知领取营业执照后到省财政厅办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变更备案,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审批的有关条件,如鼓励采取普通合伙企业组织形式,以及名称、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具体条件等,以防出现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不符合执业证书审批条件再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市场准入服务效能。
省财政厅对已领取营业执照但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的企业,应告知企业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决定撤回设立许可、撤销执业证书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告知企业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其中对变更登记的,应告知企业不得在名称中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也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
(三)公开登记审批条件。
省工商局、省财政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会计师事务所登记审批条件、办理流程、提交材料清单、办理时限等,提供相关申请表格下载服务,全省各级工商登记机关应引导申请人到网站查询办理会计师事务所登记审批的相关规定。
二、明晰部门职责,创新监管方式
(一)明确部门监管职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财政部门为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活动的行业监管责任主体,对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活动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工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活动履行部门监管职责。按以下分工查处无照无证经营行为:对于未取得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和执业证书,擅自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于已经取得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但未取得执业证书擅自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无证经营行为,由省财政厅依法予以查处。
(二)构建信用监管机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进会计师事务所行业自律。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会计师事务所工商登记信息、执业证书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
(三)实行联合失信惩戒。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对会计师事务所实行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制度。对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会计师事务所,财政部门要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四)建立好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工商、财政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登记、审批、监管的信息共享,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数据信息服务。省工商局负责定期将全省各级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企业名称、注册号等信息抄送给省财政厅,为财政部门加强执业审批备案管理和查处无证经营行为提供数据服务。省财政厅负责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核发(包括不予受理的)、行政处罚等信息抄送给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工商部门加强会计师事务所自主公示即时信息管理提供数据服务。工商、财政部门在受理投诉、举报和执法过程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查处的无照无证经营行为,要及时抄送给对方。在实现信息网络交换前,工商、财政部门采取书式交换的方式抄送相关信息。
各地要切实提高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工作对推动简政放权、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建立规范统一市场规则和竞争有序市场秩序的重大意义,切实树立全局观念和“大监管”理念,加强组织[*{a}*],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会计师事务所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后相关工作的落实,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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