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司长徐景和
食品安全问题不可任性,也不得任性。为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了第12号令《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这里有三个关键词:一是立即。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食品不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二是全面。无论是生产者,还是经营者,由于其导致食品不安全的,都应当履行召回义务;三是有效。对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不得改头换面再次流入市场。对腐败变质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就地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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