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通:关键岗位任内至少审计一次

 
  中国政府网28日公布了《党政主要[*{a}*]干部和国有企业[*{a}*]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这份细则对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作了哪些规定?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如何?经济责任审计突破点在哪?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审计署党组成员张通对此进行了全面解读。
 
  审计瞄准“经济”和“责任”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a}*]干部所承担经济责任的内涵和外延也在发展变化。”张通说,“对[*{a}*]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评价,要围绕‘经济’、‘责任’四个字。”
 
  根据实施细则,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一般包括[*{a}*]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审计什么就评价什么,重点是[*{a}*]干部任职期间该干什么、干了什么、干的效果如何,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张通说。
 
  他表示,审计评价应重点关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与[*{a}*]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和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任期内举借债务、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环境保护、民生改善、科技创新等重要事项,以及[*{a}*]干部应承担直接责任的问题。
 
  让[*{a}*]权力“晒在阳光下”
 
  张通说,审计结果运用是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环节,关系到审计作用的发挥和审计目标的实现,是发挥经济责任审计职能作用和威慑力的最终体现。
 
  目前,全国已经建立起包括诫勉谈话、问责和责任追究、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纳入干部人事档案等审计结果运用制度。一些地方积极探索和推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通报、公告等审计结果公开制度,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张通表示,实施细则对各有关方面如何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了明确规定,下一步各级党委要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要加强督促落实整改、警示谈话、问责及责任追究等工作,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审计结果运用制度,切实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
 
  经济责任审计亟待三大突破
 
  张通认为,要更好地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防范权力寻租、完善国家治理上的作用,须在审计覆盖面、审计重点、审计深度和力度上有所突破。
 
  一是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逐步建立任期内轮审制度,对党政及企事业单位[*{a}*]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同时,加强对经济活动复杂、资金资产量大的重点地区、部门和单位[*{a}*]干部的审计,加强对掌握重要经济决策权、执行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等关键岗位[*{a}*]干部的审计,加强对管理重点项目、分配及使用重点资金的[*{a}*]干部的审计。
 
  二是要深化审计内容。对党政[*{a}*]干部,着力关注政府性债务、财政管理、土地管理、资源环境保护、民生改善等情况,政府机构调整和职能转变中取消、下放审批事项的落实以及审批事项的职责履行情况;对国有企业[*{a}*]人员,重点关注国有资产安全、重大决策、招标采购、自主创新和内部管理等情况。
 
  三是要加大审计力度。以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为核心,严肃揭露和查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重大失职渎职行为、重大决策失误、重大损失浪费、重大管理漏洞等事项。同时要注重对在同一类别或同一行业[*{a}*]干部履行经济职责过程中的共性问题,或负债、环境、资源、土地等经济运行和管理中的重要审计内容进行对比分析,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发现突出问题,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今后审计重点反腐、改革、发展
 
  《细则》首次明确,建立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a}*]干部轮审制度,即审计机关对重点审计对象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审计署署长刘家义说,要紧紧围绕中央关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政策目标,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部门和关键岗位主要[*{a}*]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促进各级[*{a}*]干部结合本地实际,落实中央关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各项任务要求,主动作为、有效作为,切实履职尽责。
 
  来源:济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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