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修正案于3月8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这是立法法实施15年以来首次修订,也是近10年全国人大会议第5次审议法律案。
 
  根据草案,将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对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权限进行规范;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3月9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在全国两会的记者会上就立法法修订的问题接受媒体提问。
 
  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郑淑娜表示,立法法修正案从事前、事中和事后建立五道防线,避免立法过多过滥,以及地方立法变为长官意志。
 
  税率调整仍由法定
 
  在此次提交给全国人大审议的修正案草案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税收基本制度由二审稿中的“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调整为“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
 
  这一度被认为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大倒退”。郑淑娜解释称,二审稿规定的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等,这个表述经过专家的论证认为不够科学。
 
  “实际上税种就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和税率。为了表述得更加科学,我们采取了现在草案的表述。那法律是不是不要定税率了?不是这个意思。税种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和税率,都是它的基本要素。我们搞一个税法,一定要把这些基本要素写出来。”郑淑娜说。
 
  目前18个税种有3个是由法律规定。郑淑娜进一步说明,如果需要国务院和地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一定会在税法当中做出明确的授权。“我再举个例子,比如车船税法,车船税法就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公共交通车辆以及农用交通工具实施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作为立法法修订的重要调整,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已经成为今年两会的热点话题,仅在两会期间的记者会上,就被三次问及。郑淑娜透露,在此前召开的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李建国在讲到“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这项内容时,会场上响起了掌声。这在代表大会上进行法律草案说明时是很少见的,足以见得这是反映了人民的心声。
 
  郑淑娜表示,此次立法法落实“税收法定”的原则主要包括将税收制度从基本经济制度中拿出来,同时将其放在关于公民政治权利和人身权利后面,“这一位置变化体现了国家立法理念的变化,把它作为公民的财产权利加以规定,同时加以保护”。
 
  避免地方立法变为“长官意志”
 
  此次立法法修改的另一个重点是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除了235个设区的市以外,修正案草案给予地方立法权的还有30个自治州以及广东东莞、中山和甘肃嘉峪关三个地级市。
 
  郑淑娜表示,在常委会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曾提出顾虑:由于立法主体和立法层次变多,如何保证法制统一,避免立法过多过滥,以及地方立法变为长官意志。
 
  郑淑娜表示,立法法修正案从事前、事中和事后建立五道防线。这其中立法法修正案对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稳步推进”的推行时间和立法范围的规定为两道防线。
 
  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所在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设区的市制定出的地方性法规要报省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实行,由省一级人大常委会进行合法性审查,为第三、第四道防线。
 
  最后一道防线是针对违反上位法时的备案审查制度,地方性法规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要报国务院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在审查这些规定时,发现有违法情况的,要依照法律规定予以纠正。
 
  而针对防范立法过程中部门利益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法律化的问题,郑淑娜表示,立法法修正案规定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要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不能由部门起草。发挥人大作用的同时,行政法规在起草的过程当中要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地征求意见,而且要求行政法规的草案要公开、公布,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对部门规章的权限进行了规范,制定部门规章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郑淑娜说,“这就是我们说的不能‘法外设权’。”
 
  因此,针对地方目前实施的“限购”、“限行”的行政规章,郑淑娜称首先要看是否有法律法规依据。而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由于一级政府的行政管理特殊需要,要采取一些行政措施的,立法法修正案则“开了一个小口子”,即可以先制定政府规章,但是满两年必须要提交本级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如果不提交,满两年就要失效了。
 
  “我们也是考虑到一级政府管理的复杂性和紧急性事项的处理需要。”郑淑娜说,目前媒体经常提及的“红头文件”虽然不属于立法法的调整范围,但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更不能设定减损公民权利和增加公民义务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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