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因为体现了对“税收法定”原则的强调,收获广泛赞誉。但因为改动了二审稿中的部分表述,引发不小争议。昨天,本报记者当面采访当年提“税收法定”议案的发起人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艺术副总监赵冬苓,她也对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不赞成,在她看来,税收法定,税率等也必须法定,否则,规定过于笼统,博弈空间越大,最终损害的还是人民群众的利益。
  当年首提税收法定回应没时间表
  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艺术副总监赵冬苓首次当选全国人大代表。那一年,她曾联合31位代表提交《关于终止授权国务院制定税收暂行规定或者条例的议案》,并最终形成1号议案,在当年引发舆论关注。
  昨天,赵冬苓说:“我是写电视剧的,其实当时对财税方面的问题并不了解,完全是一个"门外汉"。为了写议案,我请教了很多财税专家和法律专家,在初稿写完后,也找了许多专业人士帮忙修改,最终提交上去。”事后,她得到了全国人大的回复,称对于税收立法,没有时间表,没有路线图。“"税收法定" 既然已经提出,就必须要设定时间表。没有路线图和时间表,等于这件事情没打算做。”去年,经过一年多的研究调研,她再次向大会提交了税收法定的议案。“很多知名专家、学者都支持我提出的税收法定,也无偿帮我修改议案等,没有他们的帮助,我自己根本做不到。”赵冬苓说。
  看到“税收法定”二审稿 她很有成就感
  赵冬苓告诉记者,如果当年能推进“税收法定”的确立,那算是一件十分有意义的事。今年2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到山东就“税收法定”一事进行专题调研,赵冬苓受邀出席。“我看到立法法草案二审稿时,简直高兴坏了。财税方面的条款不但单列出来,位置靠前,而且在内容上表述的十分细致。”
  赵冬苓介绍,在税收法定的规定中,对纳税人、纳税对象、税种、计税办法等都做了明确规定。“我当时想,连提两年有关税收法定的议案,今年终于能实现了,而且规定如此细致,这让我很有成就感。”
  三审稿删减她没想到希望税率法定等别删
  8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在人民大会堂做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当时赵冬苓翻看手中的立法法三审稿后,她没想在税收法定这部分,三审稿比二审稿有了微妙的改动——“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不再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简化为“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
  修改后的模糊条款,已在两会期间的财税、法律专家之间引发反方向的解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淑娜在全国人大新闻中心答记者问时称,三审稿为什么相对于二审稿作出上述删减?因为二审稿的表述经过专家的论证,认为不够科学。
  但赵冬苓还是希望税率法定等内容别删减,在她看来,三审稿比二审稿更笼统了,为各方面任意解释留下了很大的空间。“今后,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都会朝着对自己有利的方向进行解释。博弈空间越大,最终损害的还是人民群众的利益。”
  “税率之争”凸显“中国式立法民主”
  近日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中,体现“税收法定”的条款与去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二审稿相比,删去了“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这一变化引发代表委员的高度关注。是否应该被删减引发的“税率之争”,凸显了“中国式立法民主”,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氛围。
  法无授权不可为。政府征税,必须得到法律授权。立法法修正案三审稿中,专门提及“税收法定”原则,这既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相关要求,也是对我国税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而“税率”等相关表述在草案中被删除引发的争论,充分体现了代表委员和公众对于“税收法定”原则真正在法律中落实的期待,也体现了“中国式立法民主”在推动高质量立法进程中,正发挥着更多作用。
  梳理此次“税率之争”的由来,不难发现,支持删减者与反对者各有其理由。支持者认为,税种本身就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和税率等方面,进行删减并无不可; 而反对者认为,如果“税率”等内容不写进法律条款,容易造成立法概念含混不清、立法效果和社会效果容易打折,进而导致税收在日后执行层面依然“任性”。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中“税率”二字之所以成为百姓关心、担心的焦点,是因为它直接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妥善对待此次“税率之争”,意义不言而喻。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民意不能缺席。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税率”这两个字成为立法争议焦点,不仅为普法创造了条件,还为借助“中国式民主”平台推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供了契机。
  立法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法律如何规定才能既符合人民群众愿望,又能在实践中更好地体现法治原则,是对“中国式立法民主”切实发挥实效的考验。广纳民意民智,在审议法律条文时“咬文嚼字”、逐字推敲、务求精准,是确保法律权威、准确与科学的必然要求。
  此次“税率之争”,删减或者保留的本意,都在于让法律更好地发挥作用。如何确保法律规定能够精准覆盖,消除可能存在的“模糊地带”,其实是比探讨“删减或保留”孰是孰非更为重要的命题。在立法博弈中探寻共识,让“税收法定”原则不打折扣,方能坚定百姓对于法治的信心,方能更好地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据新华社电
  税率法定之争
  税收法定是一个法律基本原则,各方面的内容都需要法定,“哪些税种开征、向谁开征、怎么开征、税率问题等等。”税率也一定要法定,不能由行政机关随意通过暂行条例来调整。“之前我们不是没有教训,1985年开始,经授权国务院可以通过暂行条例来开征某个税种、改变税率,到目前为止,特例变成了常态。”国务院随便调整税率,去年消费税几天之内就三连升,显得非常“任性”,引起很大争议。“所以,必须约束政府权力,在我们强调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如果这么大的问题都没有解决,怎么对民众负责?”
  ——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侯欣一
  “如果税率不法定,开征停征税收管理法定就是空洞的。”
  ——全国政协委员、福建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明蓉
  税种里面包括了税率,开征一个税种自然也是要规定税率的,这并不违背法治的精神。“你说制定现有的三个税,什么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里面当然有税率了。”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阚珂
  "大家对税收法定没有任何争议,对于税率法定看法不一。“因为过去地方税收的优惠政策,都是靠税率来调节的。”“要是按照国外的做法,也是有所灵活的,比如美国的房产税税率,各个州都是不一样的。但是,在我国,税率很可能一放就乱了,一统就死了。我还是觉得应该必须约束一下,赞成有控制的、适当灵活的税率安排。”
  ——全国政协委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合伙人兼青岛分所主管合伙人张国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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