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王会民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接受王会民辞去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和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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