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加条款:严惩证券、期货交易中的“老鼠仓”行为,*6可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据了解,这是我国刑法首次提出严惩期货交易的“老鼠仓”行为。不过,中国期货业协会副会长、中国农业大学博士生导师常清教授在接受《*9财经日报》采访时认为,期货市场并不存在“老鼠仓”,此次刑法修正案主要是针对证券的“老鼠仓”行为,提及期货交易更多是一种习惯性的表述。
 
  常清认为,期货市场不存在“老鼠仓”主要基于三点原因:
 
  *9,我国期货市场有别于证券市场,前者受国际市场影响很大。我国内地证券市场基本上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市场,受国际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较小,因此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可以对证券价格产生较大、较直接影响,从而容易滋生“老鼠仓”行为;而我国期货市场由于不具备大宗商品定价权,国内期货价格很大程度上受到国际大宗商品价格的左右,故来自于国内的期货交易内幕信息很难对国内期货价格产生决定性影响。而国内投资者意图掌控国际期货市场的交易内幕信息并建立相应的仓位,其操作难度和风险都是很大的。
 
  第二,期货市场存在双向交易机制,这比只能单向交易的证券市场更难以操作“老鼠仓”。从证券市场的交易机制看,如果某投资者掌握了内幕信息,可以先低位买入相应数量的证券,再通过该内幕信息的释放而获得证券价格上涨带来的收益,这是证券“老鼠仓”的普遍做法。
 
  而在期货市场上,既可以做多也可以做空,所谓的“内幕信息”有的利多,也有的利空,如果投资者根据该信息来大量建立多头或空头头寸,依然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和操作难度,毕竟国内的期货价格受外盘影响较大,而大量建立这样的单边头寸容易遭到对手的狙击。从这层意义上讲,国内期货市场的所谓“老鼠仓”是很难操作的,不如证券市场的“老鼠仓”易操作,风险小。
 
  第三,期货合约的持仓量是无限的,证券的持仓量是有限的,因此期货市场的所谓“老鼠仓”难以成为绝对的庄家,而证券市场的“老鼠仓”存在成为庄家的可能。从期货交易机制上看,尽管期货合约存在到期交割的特点,但在交割前的大多数交易时间内,期货合约的持仓量是可以无限放大的,多方和空方可以基于相反的预期,不断地投入保证金建立新的头寸,因此所谓的“老鼠仓”很难成为绝对的主力或庄家来操纵期货价格。
 
  而在证券市场上,每只股票的发行数量是确定的,这限制了资金对单只股票的无限投入,从而使“老鼠仓”完全有条件成为庄家,只要有充足资金,掌握了内幕信息的投资者完全可能吸收足够的可流通筹码,在建立“老鼠仓”的同时,成为这只股票的庄家,进而可以操纵股票价格。
 
  事实上,在国际期货市场上,意图建立“老鼠仓”牟利也是较困难的。以着名的“中航油”、“国储铜”等事件为例,其主角陈久霖和刘其兵都利用职务之便,自认为掌握了胜算较大的“内幕信息”,建立了大量的单边头寸,但是遭遇到了资金雄厚的国际炒家的联合狙击,且原油、铜等大宗商品的基本面因素实在难以掌控,从而产生巨额亏损,而那些所谓的“内幕信息”成为失败的主要原因之一。
 
  文章来源:*9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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