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在天则所的一次研讨会上,复旦大学经济思想与经济史研究所所长韦森在发言时提出,法治不是政府用法律治理好社会了,或者说用法律治住了老百姓,而是人民用宪法和其他行政法规约束了政府,使政府官员行为受约束和民意制约的。就是Rule of Law而不是Rule by Law。
韦森说,法治不仅是一个原则,也是一个社会状态,即任何人包括政府机构、法律制定者和执行者都必须遵守法律,政府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是法律许可的,法律本身经过特定的立法程序产生,以确保法律符合人民集体意愿。依法成立政府,也被视作这样一条法律原则,法律应该统治整个国家,用以反对官员个人专制独裁。政府守法,再用法律管理社会。
韦森提出,法治这个词最早能够普及到全世界,可以追溯到16世纪的英格兰,但是法治的基本理念可以追溯到很远,比如亚里士多德就说:*9,法律进行统治,不是人进行统治。第二,任何一个公民都应该接受法律约束,包括立法者本人。
韦森认为,我们现在对法治的表述有点接近于柏拉图。柏拉图在《法律篇》基本上认为开明君主应该居于法律之上进行统治。虽然君主在法律之上,但是柏拉图也喜欢建立一个法治国,在法治国里面有一个信奉法律至上的政府,统治者和臣民都服从法律,从而整个国家应受法律统治而不是强权统治。柏拉图在《第七信札》中指出,绝对权力对行使这种权力和服从这种权力的人,对他自己和他们的后裔都是不好的。这种企图无论是何种方式达到,都会是充满灾难的。柏拉图在《法律篇》里面还讲了这句话,他说在法律服从其他权威,缺乏自身权威的地方,政府很快就会崩溃,但是如果法律成为政府主人,政府成为法律的仆人,然后政府就会履行自己的承诺,人类才会享受到上帝给国家的全部祝福。
韦森接着提出,亚里士多德否定了超越法律的君王的地位,他断然拒绝将*6统治者置于超出法律之上和扞卫法律服务的位置。法律进行统治,要比任何单独公民进行统治更加适合。他对法治给出了其经典的定义。*9,已制定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第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得很好的法律。就是非正义的权力不构成权力,恶法不为法。实际上就是法律必须是良法,这是法治最经典的定义。并且,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后来哈耶克或者穆勒提出的观点,就是只有法治之下才有自由,没有法治就没有自由,法治和自由构成一枚硬币的两面。
本文来源: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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