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7日,由上海交大保险法研究中心、上海交大凯原法学院民商法研究所共同主办的第三场保险法专题讲座在徐汇校区凯原法学楼203会议室圆满举行。本次讲座的主讲人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陈欣教授,讲座主题为“中国保险业发展中的法治化思考”。讲座由上海交大保险法研究中心主任韩长印教授主持,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张冠群副教授担任评议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李青武副教授、京衡律师集团的任一民副主任律师、徐雅婷律师、邵银燕律师,以及部分在校研究生参加了讲座交流。讲座伊始,韩长印教授对所有嘉宾的到来表示欢迎。
陈欣教授的讲座主要围绕保险法的四个基本问题展开。首先,关于保险法发展的法律基础,陈教授指出:现代保险业发展于英国,这是产业革命的结果;产业革命对于法律行业的影响有三,即注重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注重合同自由,侵权法的诞生。我国财产险发展后劲不足,症结与我国的财产权结构密切相关;西方契约精神和契约实践的发达,为保险法的实施提供了丰厚的土壤;格式合同并非洪水猛兽,而是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没有侵权法则没有责任保险,损害赔偿这一纠纷解决方式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否则同态复仇将无限循环。
其次,关于保险法的法律构建和目的,陈教授认为:国外的保险发展历程呈“实践—法律—实践”模式,中国则呈“法律—实践—法律”模式,差异较大。保险监管应着眼于防范,而不宜对保险业进行硬性干预,如制定保险费的增长指标。在进行保险法治化思考时,要注意反思保险制度的目的;责任保险本身的首要功能并非用于解决矛盾,正如解决医患纠纷的核心在于减少医疗事故,而非增加保险费收入一样。
再次,陈教授主张辩证地看待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的关系。二者不是对立关系,而是相互依存的。商事法律在发展初期都注重保护业者,随着产业发展壮大,逐渐倾向于保护消费者;我们应当以史为鉴,考察历史背景对法律的影响。
最后,围绕保单问题,陈教授以医疗保险和健康保险为例,指出渠道、成本、质量三个因素的重要性。医疗保险和健康保险都属于逆向选择型保险,科学技术的进步反而会增加这类保险的成本。美国99%的医疗类保险都采取团险的形式,可以有效地避免逆向选择。我国目前团险主要应用于社会保险,在这方面可向美国借鉴。
在评议环节,张冠群副教授以风趣的语言对陈教授的讲座内容进行了提炼和回应,主要包括财产权演变对承保与理赔的影响、格式化合同与契约正义、违反告知义务除斥期间、责任保险之功能、保险法制之演进、保险消费者之保障、特殊险种之研究等。
讲座过程中,嘉宾和同学们还就实务中的疑惑与在场专家进行了交流。
韩长印教授做了总结发言。他认为,当前包括立法、司法解释在内的工作节奏都非常快,导致欠缺对学科历史、尤其是制度演变历史的回顾,欠缺对制度规则建构成败的观察和体验;陈欣教授和张冠群副教授以类似讲故事的形式,回顾了保险法的历史演变、制度规则、文化理念,学术视野横跨古今中外,诸多思想观点富有启发意义。最后,大家以热烈的掌声表达了对各位嘉宾的诚挚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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