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房地产税改革路径日渐明晰。房地产税立法初稿已基本成形,正在内部征求意见并不断完善中。据悉,房地产税主体税种或由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具体税率可能将由地方在中央确定的税率区间内自行决定。(7月14日《经济参考报》)
现在,房地产税“正在内部征求意见”,尽管公众还不知道其“真面目”,有些涉及具体执行层面的问题可能还没有定论,但这样的走向表明,房地产税离我们越来越近了。
房地产税改革是个系统性问题,应当开门纳谏,征求公众意见。开征新税关系到国民的切身利益,不应将*5的利益相关者排斥在讨论之外,而应在形式、程序以及实质性内容等方面*5限度地吸纳民意。
不难发现,此前类似动作缺失的可能正是民意。比如,怎样使房地产调控在制度建设方面取得更多实质性进展,怎样深化配套改革和构建地方税务体系,怎样强化从收入到财产的再分配机制,怎样抑制房地产运行中的泡沫等问题,都需要民意支撑。
还有两个问题需要厘清。一是法理困扰——购房者已经一次性地支付了房屋所依附的土地的价款,在物业税无法征收的情况下,换一个房地产税的“马甲”,背后是否有“敛财”动机?二是南辕北辙——比如在供不应求的市场环境下,如果卖方将承担的税负大多转嫁至买方,显然会增加中低收入人群和自住等合理需求者的负担,这就偏离了调控方向和征收意图。
对于调控而言,以交易环节调整税收为重,短期内能产生一定效果,但从建立长效机制来看,税收政策调整频繁,出台较为仓促,应急色彩浓厚,缺乏顶层设计。此外,还存在制度建设滞后、保有环节改革进展缓慢等问题。这说明,房地产税改革并不是光靠“内部”就能完成的。
不管怎样,就眼下来说,房地产税改革,缺失的是民意,需要的还是民意。先“正在内部征求意见并不断完善中”,可以,但千万不要一味地“为民做主”。也许有关部门不愿意倾听民意,心里有其“小九九”,甚至怕行不通。其实,这未免杞人忧天。只有充分征求意见,把开征房地产税的初衷、依据、目的,税制的确定,如何使用,如何保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等所有环节都做扎实,才能赢得民意支撑,进而实现立法初衷,最终收获改革红利。(中国经济网专栏作者张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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