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6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为P2P网络借贷在适用法律层面定了基调。不到1个月,*6人民法院就发布了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并在第22条明确“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使得P2P平台的居间地位得到了司法上的承认。根据我国的审判实践,央行的《指导意见》作为政策性文件,对法院没有强制适用的效力,如今,政策通过*6法的《规定》体现在司法解释中,对各级法院的判决就颇具影响了。
 
  其实,去年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在“拍拍贷”一案中,就支持了P2P平台的居间地位,驳回原告要求拍拍贷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请求。由于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此判决对其他法院并没有实质性的影响。另,《规定》第22条第2款规定了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即“网络借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浦东新区法院之所以判决拍拍贷不承担连带责任,也是基于拍拍贷的《借款合同》、《服务协议》确实没有担保、代为追偿等条款,从法律上说拍拍贷的地位仅为居间人。此次*6法的《规定》恰好契合了互联网金融监管落地的时机,是监管政策融入司法实践的一大跳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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