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是每个企业都会面临道德问题,通常而言,法人或组织被视为纳税人,对于这一概念的具体理解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附实例解读:
 
  企业所得税具体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实务理解:
 
  上述所得把利润表中的“加”项基本包括,但是也有少数的没有包括,如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从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该项有可能是会计和所得税的差异,也就涉及后面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者“递延所得税负债”。下面是一般情况下所得和利润表项目对应关系,强调是一般情况下:
 
  1、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对应营业收入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2、转让财产所得——对应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
 
  注意:出售投资性房地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3、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投资收益
 
  4、利息所得——财务费用
 
  5、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营业外收入
 
  实务案例答疑:
 
  现在我们可以很好的解决开篇提到的问题了:下属单位之间的业务往来是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下属单位之间经常有用来确定绩效的内部结算业务往来,请问各下属单位是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强调以法人企业或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对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不再作销售处理。同样,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相互提供劳务的情况对于企业整体来说,所发生的劳务只体现为企业的成本或费用,而不构成实际的收入,没有形成法人所得,因此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下属各单位是独立法人单位,那么相互之间的业务往来就要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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