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纳税信用级别评价有异议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规定:“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复核。”
因此,贵公司对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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