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不仅仅是为了能够节约企业资本,更是为了能够帮助企业更好的发展。本文就劳务报酬节税事宜进行讲解。
1、分次纳税的税收筹划税法规定,当某项活动带来的收入在1个月以上的一段时期内,支付间隔超过1个月,按每次收入额计入各月计算,而间隔时间不超过1个月的,应合并每次的收入额计算。因而,劳务报酬收入采取什么方式取得,直接影响到个人一定时期的收入。
当为他人提供劳务时,需要根据劳务合同书,合理安排纳税年度内每月吸取劳务费的数量和实际支付的次数,即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案例]某设计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为某项工程设计图纸,同时担任该项工程的顾问,设计图纸花费时间1个月,获取报酬3万元。该设计人员要求建筑单位在其担任工程顾问的期间,将该报酬分10个月支付,每月支付3000元,试分析该设计人员的税负变化。
[分析]方案一:一次性支付3万元。
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收入按次征税,若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5万元的部分,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那么,该设计人员应交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所得额=30000×(1-20%)=24000(元)
应纳税额=20000×20%+4000×30%=5200(元)
或30000×(1-20%)×30%一2000=5200(元)
方案二:分月支付,每次应纳税额为:
(3000-800)×20%=440(元)
10个月共负担税款=440×10=4400(元)
该设计人员可以少纳税:5200-4400=800(元)
虽然由于分次纳税,纳税人便可以通过一次收入的多次支付,既多扣费用,又免除一次收入畸高的加成征收,从而减轻了税收负担。
2、由被服务方提供服务的税收筹划
由于税法仅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却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一定要获得收入的个人缴纳。因而,由被服务方向提供劳务服务一方提供一定的服务,如伙食、交通、住宿等,就等于扩大提供劳务方的费用开支,降低了劳务报酬的总额,从而使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保持在较低的纳税水平上。
由于对方所提供的伙食、交通等服务是提供劳务服务者的日常开支,若由其本人用收入购买往往不能在缴纳所得税时进行扣除。这样,虽然提供劳务报酬的所得因接受对方的服务而降低,但同时也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这比直接获得较高的劳务报酬而支付较多的税收有利,因为这样可使劳务报酬所得者在总体上保持更高的消费水平。
[案例]某教授到外地某企业讲课,关于讲课的劳务报酬,该教授面临着两种选择:一种是企业给教授支付讲课费5万元人民币,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一概由该教授自己负责;另一种是企业支付教授讲课费4万元,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全部由企业负责。
试问该教授应该选择哪一种?
[分析]方案一:教授自负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费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0000×(1-20%)×30%-2000=10000(元)
个人所得税额应由企业代扣代缴。
教授实际收到讲课费=50000-10000=40000(元)
但讲课期间该教授的开销为:往返飞机票3000元,住宿费5000元,伙食费2000元。因此该教授实际的净收入为30000元。
方案二:企业支付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费,企业应为教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额=40000×(1-20%)×30%-2000=7600(元)
教授实际收到讲课费=40000-7600=32400(元)
由此可见,由企业支付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费,教授可以获得更多的实际收益。而对于企业来讲,企业的实际支出没有变多,反而有可能有所减少。原因有以下几点:
(1)对于企业来讲,提供住宿比较方便,伙食问题一般也容易解决,因而,这方面的开支对企业来说可以比个人自理时省去不少,企业的负担也不会加重多少。
(2)费用的分散及减少,使得企业列支更加方便,也使得企业更乐意接受。
综上所述,个人在提供服务时,若采取不同收入取得方式也会带来不同的效果,对个人经济收入会有一定的影响。一般而言,要从以下几个角度去考虑:
(1)可以将一次劳务活动分为几次去做,这样可以使每次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对较少,从而对应的税率相对较低,这样税款加总以后,比合并缴纳时的税款数额要少。
(2)费用开支*4由企业来支付。因为这样可以减少个人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又不会增加企业额外的负担。
(3)在签订劳务合同时,也要注意用条款说明税款由谁支付,税款支付方式不同,最终得到的实际收益也会不一样。仍以前例来说明,若规定企业支付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费的同时,还规定应纳税款由企业负责,那么即使企业支付讲课费35000元,对于个人来讲,收益也比方案二增加了2600元(35000-32400元)。对于企业来讲,企业为个人缴纳税款可以由企业少付的讲课费进行弥补,负担也不会加重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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