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尔克规则”在银行传统借贷业务与高风险业务之间划了一条界线,对银行机构从事自营交易和投资对冲基金等作出严格限制
李向阳:“沃尔克规则”的提出,旨在通过建立一套稳定有效的金融体系防止金融危机再度爆发,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即使危机出现,也要避免由“大而不能倒”金融机构引发纳税人埋单的局面。该规则具体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限制商业银行的规模,单一金融机构的规模在储蓄存款市场及其他非储蓄资金领域的份额不得超过10%;二是限制银行利用自身资本从事自营交易;三是禁止银行涉足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从而在传统借贷业务与高风险业务之间划一条界线。
“沃尔克规则”背后,实质上是美国金融业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之争。国际金融危机后,美国开始反思混业经营体制弊端,于2010年通过《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简称《多德—弗兰克法案》)。然而,“沃尔克规则”作为该法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却一直饱受争议。为此,奥巴马力争通过“沃尔克规则”使《多德—弗兰克法案》发挥加强金融监管的实效。
埃德温·杜鲁门:“沃尔克规则”的宗旨是为了监管并防止一些银行通过参与某种风险投资而从中获益。该规定从获得批准到正式生效的过程相当复杂,因为监管机构需要厘清当中繁杂的关系。除此之外,银行必须向监管机构证明它们并未参与任何风险投资,或仅是进行被允许的有限度的风险投资活动。
韦伯·巴哈尔:“沃尔克规则”禁止商业银行从事高风险自营交易,从根本上消除了银行进行对冲基金等高风险投机的可能性。此外,“沃尔克规则”有效限制了大银行衍生品市场交易,极大降低了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同时将使银行回归其存贷业务,有利于提高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马克·哈勒伯格:国际金融危机后,欧美等国制定的一些金融监管改革法规带有较强的域外管辖权色彩,不仅要求本国机构和境内交易遵守该国法律,还要求某些外国机构和跨境交易遵守,这导致各国在管辖权上发生冲突。“沃尔克规则”最终版本的公布引发银行界的普遍争论,银行界的不满主要出于两点考虑:一是“沃尔克规则”可能成为金融监管扩大域外管辖权的先例,势必影响跨国银行盈利;二是担心降低市场流动性。但银行业抱怨归抱怨,“沃尔克规则”到底能造成多大的影响有被夸大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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