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8】104号)精神,制定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贯彻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组织实施本系统税收征收管理改革。
 
  (三)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本系统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本地区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反避税和稽查工作,力争税款应收尽收;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五)监督检查本系统的税收执法活动和内部行政管理活动;负责税务行政处罚听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讼工作。
 
  (六)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本系统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和监督执行本系统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贯彻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规章制度,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监督实施注册税务师管理制度。
 
  (七)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组织实施对大型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
 
  (八)编制、分配和下达本系统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的税收会计、统计核算工作。
 
  (九)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本系统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制定本系统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承担本系统金税工程的推广和应用工作。
 
  (十)负责本地区进出口税收和国际税收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及行风建设。
 
  (十二)垂直管理本系统的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等工作。
 
  (十三)承办国家税务总局和上海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政策法规处
 
  (三)货物和劳务税处
 
  (四)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五)企业所得税处
 
  (六)国际税务管理处
 
  (七)收入规划核算处
 
  (八)纳税服务处(大企业税收管理处)
 
  (九)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十)稽查处
 
  (十一)财务管理处
 
  (十二)督察内审处(巡视工作办公室)
 
  (十三)人事教育处(离退休干部处)
 
  (十四)监察室
 
  三、人员编制
 
  市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9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审计师各1名,处级[*{a}*]职数46名,处级非[*{a}*]职数23名。
 
  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的机构设置、[*{a}*]职数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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