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进一步完善了车购税征管制度,加强了车购税征收管理,提高了车购税征管工作效率与服务质量。办法对制定依据、征税范围、纳税申报、计税价格、退免税管理、完税证明等原则性条款进行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车购税征管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按照办法的体例结构和组织顺序,依循细化办法有关规定或补充办法未规定内容的基本思路进行制定,共二十三条,其中十二条对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十一条对办法中未规定的内容进行了补充。公告对于基层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办理车购税具体业务具有指导性作用。
在近年来的税收征管实践中,各地税务机关及纳税人陆续对车购税政策及管理中的一些概念界定、业务办理事宜提出了建议和意见,如进口车库存三年的界定问题,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车辆申报计税价格明显偏低时计税价格的核定方法等。国家税务总局对上述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在本公告中对类似情况均进行了明确,如:“购买之日”、“进口之日”、“取得之日”、“进口自用”、“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等。此外,公告还对车购税征管资料的存储方式(电子、纸质)及纸质征管资料的保存期限、车购税征管资料内容、“税款足额入库”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公告附件对车购税表证单书进行了规范。
特此发布公告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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