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税务部门出台关于房产税有关政策规定的公告,对有关房产税政策的问题进行了明确,主要内容包含了房屋租金确定等方面的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了商品房,如果一时没有出售,而是自用,或者是进行出租,该如何交税?
对此公告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或出租建造的待出售的商品房,自用的应按房屋原值、出租的应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公告还对普遍关注的房屋出租税收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明确。在关于房屋租金确定问题上规定,出租房屋的租金应包括出租的房屋及其不可分割、不单独计价的各种附属设施及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对租金收入中包含的水电费、电话费、煤气费等,凡单独计价的可予以扣除;凡不单独计价或计价明显偏高以及划分不清的,由税务部门核定予以扣除。
据了解,该公告自2013年10月14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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