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方式包括票据,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卡和信用证等结算行为,其中票据包括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等。
 
上述结算为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进行。《支付结算办法》第六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明确说明了支付结算不同于一般的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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