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从契约成本角度多层面地加以阐释。交易费用与会计准则作为契约不完备性的必然。为了消除不确定性而缔结的契约必然伴随着交易费用。
交易费用=搜寻信息的成本 + 谈判成本(讨价还价) + 监督契约履行的成本 + 契约外部性成本的内化。其中前三项成本是从政府角度而言的,而外部性成本文主要针对于管理当局的自主权而言——会计准则这种特殊的契约(双边的契约、公共契 约和私人契约的复合)势必要求政府必须时刻考虑信息的使用者,遵从财务报告的使用者导向(user-oriented)。可能存在以下情形:
1.政府(或准则制定机构)独享会计准则的制定权,对各种会计政策规定得十分详细,追求绝对的统一(例如我国过去统一的会计制度)。此种情况下,政府的暴力优势和强权体现得淋漓尽致,尽管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使用者搜寻信息成本和谈判成本,但监督契约是否履行的成本和外部性(表现为管理当局缺乏会计政策选择自主权,企业会计核算缺乏灵活性)却极高。
2.政府享有通用会计准则的制定权(借此要求管理当局编制通用意义上的财务报告,保护 投资者),而管理当局享有剩余的会计规则制定权,但由注册会计师外部监督管理当局遵循通用会计准则的情况和是否适当行使剩余会计规则的制定权(这也是如美国等世界一些国家制定准则的广泛模式),监督成本与外部性较高,而信息成本与谈判成本则相应较低。
3.管理当局独享会计准则的制定权(如美国1910年以前),信息成本、谈判成本和监督成本高,但外部性成本低。
究竟选择何种会计准则安排,取决于对以上四种成本的权衡。作为会计准则这种特殊契约缔约方的政府和管理当局(同时必须考虑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政府制 定会计准则是有成本的,所以也力图降低自身运行过程的成本,体现在会计准则的制定上就是力图降低交易费用;而管理当局则是力求会计政策选择权尽可能的自由度。结果就是政府享有通用会计准则的制定权,而管理当局享有剩余的会计规则制定权,但由注册会计师外部监督管理当局遵循通用会计准则适当行使剩余会计规则的制定权。这样,会计准则作为契约将必然是一种不完备的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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