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9月8日起,财政部、税务总局和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所得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对持股1年以上的投资者加大了税收优惠力度。
9日,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和证监会会计部有关负责人就该政策调整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此次政策调整将有利于进一步鼓励长期投资,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我国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上市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所得实行了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此次调整,重点加大了对持股1年以上投资者的税收优惠力度,即持股超过1年的,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持股1个月以内和1个月至1年的,原有政策保持不变,实际税负仍为20%和10%。
那么,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是否按调整后的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三位负责人介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即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同步调整,对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1个月以内和1个月至1年的,税负维持原政策不变,仍为20%和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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