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日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证监会会计部有关负责人就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有关问题答记者问。财政部表示,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同步调整,个人持有挂牌公司股票超过一年,暂免个人所得税。
2014年,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发布《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按照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税收政策执行,持股1个月以内、1个月至1年和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负分别为20%、10%和5%。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财政部表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即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同步调整,对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1个月以内和1个月至1年的,税负维持原政策不变,仍为20%和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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