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10月从另一纳税人处购得商品10000件,每件10元,合计货款100000元,税金17000元。供货方按10%进行返利,并用现金形式支付。
 
A企业购入商品时,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
 
贷:银行存款117000
 
A企业在收到返利时,会计账务处理应为:
 
借:银行存款 11700
 
贷:库存商品 10000
 
(若结算后收到返利则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0
 
实务中,购买方直接从销售方取得货币资金、购买方直接从向销售方支付的货款中坐扣、购买方向销售方索取或坐扣有关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购买方在销售方直接或间接列支或报销有关费用、购买方取得销售方支付的费用补偿等情况都应按返利原则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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