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6额抵押中,如果在“一定期内”的某一时刻已经发生债权因清偿抵押消失等原因而消失,即债权额为零时,*6额抵押权是否存在,在司法界还有争议,一种意见认为,*6额抵押贷款抵押权依然存在。其理由是:*6额抵押具有独立性,它不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不随主债权的消失而消失,不同于传统抵押权在消失上的附从性。另一种意见认为:*6额抵押权灭失,其理由是:《担保法》第六十二条指出“*6额抵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其他规定,”而该章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是:“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失的,抵押权也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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