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属于停止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实施机关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实施行政审批,原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责任不取消,要继续加强对行业和行业组织行为的监管,确保政府监管责任不缺失。为强化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根据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工作通知》规定,现将公安和工商部门的职责分工等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公安机关停止实施的相关项目和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指引
 
(一)自省政府《通知》下发之日起,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停止实施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和项目变更的受理、审核及年审初审工作;省级公安机关停止实施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和项目变更的审批、年审工作。
 
(二)自省政府《通知》下发之日起,省级公安机关停止制发《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在省政府《通知》下发之日前由省级公安机关颁发给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尚在有效期内的,仍然有效,过期后自动失效。
 
(三)自省政府《通知》下发之日起,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时,无需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公安机关颁发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业务。
 
二、公安和工商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继续按照《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9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做好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日常监管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业务管理、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申办登记注册和中介活动的市场管理。
 
(二)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公安、工商部门将加强对非法中介活动及中介市场的摸查,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联合清查整治非法中介活动行动,严厉打击中介违法违规行为。对单位和个人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开展中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中介机构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骗取出入境证件(含外国签证)或涉嫌我国刑法规定的其他妨害国(边)境犯罪的,由涉及的中介机构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立案侦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配合。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情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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