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为自然人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第289号 ,198号文中所说的 “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
因此,除资本溢价外,其他的如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法人股东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2000〕118号强调“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这里,虽然没有规定用资本公积转增利润需要做纳税处理,实际上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本质上也是股权权益的收回,因为清算时候,只有实收资本和部分来源于股东本身投入的项目(如股本溢价、资本溢价)是不纳入清算收入的。同时,国税发[2000]118号文也提到“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除股票外,均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所得。企业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以及不能用于转增的项目除外)转增资本,实质上与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并无不同,也应视为“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所以理应计入投资所得。企业按118号文规定以取得的股票票面价值计入投资所得后,将来股权转让时也可以作为投资的计税成本予以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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