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负债的本质
在会计学中,负债可能是最少引起争论的要素。其主要原因可能在于:(1)负债的形成一般以条款明确的“契约”为基础;(2)除了“民法”相关条款作出法律规定外,“借债还钱”不仅是一种经济秩序,而且也是一种“道德秩序”;(3)负债的价值一般由既定数额或既定计量模式确定,计量方法的主观性相对较小。然而,诸多学者仍然对负债要素的本质及其特征进行了系统研究。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认为,负债的重要特征有三个:(1)“蕴蓄着对一个或几个其他个体承担的现时义务或责任”;(2)“使其将来要放弃的经济利益,不能或很少可能回避”;(3)“使该个体承担义务的交易或其他事项已经发生”(3)。
多数会计学者在认同负债是“一种需要在未来时日偿付资产或劳务的现有义务”的同时,将负债要素的基本特征归结为:(1)负债反映了债权人对企业资产的求偿权;(2)负债是企业必须在未来特定时日归还或交付经济资源的义务;(3)负债必须存在于现在,是过去交易或事项的结果;(4)负债对特定企业具有强制性,使之不存在避免未来牺牲的可能性;(5)负债是一项能以货币确切计量或能以货币合理估计的金额;(6)在正常情况下,负债应有确定的受款人,或债权人是确知的;(7)负债不仅包括法定的未来支付责任或义务,而且包括为了维护企业信誉或进行正常业务而承受的某些道义和推定的责任与义务。
负债要素的本质特征是什么,在会计中往往被认为是债权人的产权,因而被称作“债权人权益”。那么,负债的特征是否体现在债权人产权上?其实,债权人产权与投资者产权是同时存在于特定企业的,它们是从企业外部的角度界定企业资产的归属而得出的“产权关系”结论。从这种意义上讲,“负债”概念并不等于“债权人权益”或“债权人产权”概念。负债概念建立的理论前提就是“企业主体”观念,其产生是从企业主体的角度反观“债权人产权”的结果。简言之,负债是一种“义务”概念,而“债权人权益”或“债权人产权”是一种“权利”概念。
作为一个独立市场主体的企业,因为“债权人产权”的存在而承担了相应的负债。但从纯理论上讲,债权人产权不一定存在于任何企业,特别是自然人企业。但只要债权人产权在特定企业出现,企业就必然承担了一种保证债权人产权权利得以实现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定的。因此,从这种意义上看,负债实质上是一种责任或义务,一种必须在既定期限内予以清偿的责任。
在现实经济环境中,作为一种“清偿责任”的负债,开始表现出一些新的变化:(1)适应新的经济环境变化,负债内容与结构正不断变化。如“金融负债”、“社会责任”等新兴债务形式的出现等。(2)负债的清偿方式发生改变。在传统的以资产、劳务偿付债务的基础上,“债转股”、“可转换债券”等新的经济方式同样可以改变负债的结构、削减负债的规模。(3)负债计量的不确定性。如对于“金融负债”在不同情况下应分别采用“摊余成本”、“公允价值”等进行计量。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准则中,列示了负债所包括的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项、短期借款、附息借款的流动部分、保证准备等流动负债和附息借款、递延所得税、退休福利债务等非流动负债(4)。除传统的负债项目之外,金融负债、或有负债、可转换债券等的相继出现,体现了企业负债的新变化。
(二) 负债定义的分析与结论
由于负债要素的定义是确认负债项目的依据,因此,会计准则都对负债要素进行了界定。
国际会计准则认为,“负债是指企业由于过去事项而承担的现时义务,该义务的履行预期会导致含有经济利益的资源流出企业”。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将负债视为“将来可能要放弃的经济利益,它是特定个体由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将要向其他个体转交资产或提供劳务的现有义务”。上述两种解释的共同点是:均从负债与资产的关系方面定义负债,因为负债的清偿必然会导致具有创利能力的资产的减少。
我国1992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则将负债解释为“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其主要不足是未能明确揭示负债的本质特征。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则将其定义为“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该定义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解释基本一致。
负债的本质是“一种清偿责任”,是一种现时承担而在未来履行的义务。这种清偿责任的履行必然会引起企业资产的减少;其次,从形式上看,负债的形成必然会导致企业资产的增加,而负债的偿还必然会导致企业资产的减少(5),即负债的增减变化表现为企业未来获得经济利益能力总量的变化;再次,负债的存在必须以义务人和权利人共存为前提。因此,负债是“特定企业现时承担的、将在未来期间减少其获得经济利益能力的一种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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