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地段 等 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市区 适用税额年/平方 7.50
6.50
5.50
4.50
3.50
2.50
2.00
1.00
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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