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条件
企业自用房屋按原值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申请减免条件为:1.完全停产企业;2.因自然、气候条件导致季节性停产企业;3.因遭受自然或意外灾害的企业。
纳税人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以下减免税照顾:1.完全停产企业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主要用于解决下岗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等特殊困难的,可按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对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仍无法解决下岗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等困难的,可按租金收入比例减免房产税。 2.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如遇到特殊情况,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者办理定期减免税的条件为:1.完全停产单位的闲置未利用土地;2.遭受自然或意外灾害企业的受灾后闲置未利用土地;3.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单位在建期间用地;4.经批准土地开发整理与整治环境污染相结合取得土地单位的用地。
依据:1.《关于房产税纳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05〕1号)规定:
一、纳税人自用房屋按原值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其闲置未利用房屋房产税。具体条件界定为:
1、完全停产企业;
2、因自然、气候条件导致季节性停产企业;
3、因遭受自然或意外灾害的企业。
二、纳税人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以下减免税照顾。
1、完全停产企业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主要用于解决下岗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等特殊困难的,可按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对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仍无法解决下岗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等困难的,可按租金收入比例减免房产税。
2、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如遇到特殊情况,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三、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天津市政府另行规定的其他减免税情况。
2.《关于土地使用税纳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05〕2号)规定:
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者办理定期减免税的条件明确如下:
一、完全停产单位的闲置未利用土地。
二、遭受自然或意外灾害企业的受灾后闲置未利用土地。
三、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单位在建期间用地。
四、经批准土地开发整理与整治环境污染相结合取得土地单位的用地。
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天津市政府另行规定的其他减免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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