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点一:“审批”变身“登记”制
根据18号公告*9条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由审批制转为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在具体登记程序中取消了税务机关审批环节,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递交的登记资料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后,纳税人即可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看点二:简化一般纳税人资格办理程序
根据1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办理资格登记程序时,只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填写登记表格,不再报送原政策规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登记要求的,可以当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取消了实地查验环节。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纳税人登记资料后,税务人员应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信息与征管系统中的税务登记信息进行比对,如果信息一致,视为符合填列要求,当场进行登记。如果信息不一致或填报内容不齐全视为不符合填列要求,应当场告知纳税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变更税务登记信息或重新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告知方式以书面或口头均可。
看点三:纳税人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程序有差异
根据1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是可以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进行选择的,选择的依据就是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如果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准备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的书面说明。
同时1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如果是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即使超过了规定标准,也应按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纳税,不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的书面说明。
看点四:销售额超标后办理相关手续的时限缩减
原政策规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18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需要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时限上减少了一半。
看点五:资格生效日期自主选择
原政策规定,纳税人自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如,某商业企业(非新开业纳税人)2014年5月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自2014年6月起才可以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18号公告规定,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当月1日或次月1日作为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上例,该商业企业(非新开业纳税人)在2015年5月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那么,该企业可以选择从2015年5月1日或2015年6月1日起资格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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