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A是英文"Chartered Financial Analyst"的简称,是国际通行的一种金融投资从业者专业资格认证,CFA资格由美国"投资研究及管理专业协会"(Association for Investment Management and Research,简称AIMR)进行资格评审和认定。要想获得CFA资格证书,申请者除了需要通过三个等级全英文的资格认证考试之外,还必须具有三年或三年以上的被美国"投资研究及管理专业协会"所认可的从业经验,遵守该协会公布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准则,并申请成为一名该协会的成员,具备这些条件后申请者才可获得CFA资格证书,才可以成为特许财务分析师。
雇主与投资人对资产管理和金融分析师的信任必然是无条件的。投资管理专业人士要想赢得这种信任,诚信就必须是永远是不容置疑的品质。要想赢得并保持使用CFA特许状发的权利,严格遵守AIMR的道德准则与掌握CFA计划的知识整体是同等重要的。
但是,与很多其它行业不同的是,在投资行业中,区分道德行为与非道德行为的界限并不总是十分清楚的。只有清楚地理解如何应用这些规则、法规和道德指南,投资专业人士才能安全地避免道德纠纷并正确地为他们的客户及雇主服务。
伦理和职业标准、证券法与监管其涉及的内容有:
①适用法律和监管。它包括信用标准的本质和适用性、相关法规、监管团体的组织和目的。②职业准则和标准。它包括伦理准则、职业操守标准、ICFA有关规章、AIMR有关规章。③伦理标准和职业义务。它包括与客户、公众、公司管理者、雇主、助手及其他分析师的关系,内部信息问题,监管责任,研究报告和投资建议,补偿利益冲突,信用责任(以上为初级应考内容),职业道德,投资适宜性。④伦理行为的问题识别与管理。它包括信用责任,内部交易,公司治理和机构投资者,“谨慎人”原则(以上为中级加考内容),能力和合适的关心,安排和接受站偿的利益冲突,一般企业伦理价值和义务,伦理组织变化(以上为高级加考内容)。
CFA中伦理和职业准则这一部分的复习和准备与其它几部分内容不同,伦理和职业准则需要学员集中精力看AIMR在1999年制定的道德操守和专业行为准则。该准则的每一个条目下有几个子条,每个总的条目和子条都要记熟,重要的是能够正确的理解并能加以应用,在实际的考试中,通常会有一些人物和情节提供给你,你需要通过你对道德操守和专业行为准则的理解来判断某人是否遵守或是违反了职业道德。
下面给出投资管理和研究协会制定的道德操守和专业行为准则,该准则写得很简明扼要,所以真正地理解需要大家做相应的题目,*4还是请大家看AIMR出版的《Standards of Practice Handbook》,里面对AIMR规定的行为方式都有很细的说明,对考试很有帮助。
Code of Ethics and Standard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道德操守和专业行为准则
投资管理和研究协会
1999 年5 月重新修订
道德操守
投资管理和研究协会成员必须做到:
· 与公众、客户、未来客户、雇主、员工和其他成员交往时表现出诚信、称职、尊严和道德操守。
· 以符合专业和道德标准的方式,从事专业活动,并鼓励他人以同样的方式从事活动,以维护协会成员及行业的良好信誉。
· 努力保持并增进自身能力以及本行业同仁之能力。
· 谨慎执业,发挥独立的专业判断能力。
专业行为准则
准则I:基本责任
成员必须做到:
A.了解并遵守任何政府、政府机构、监管机构、执照管理机构或对协会成员的专业活动拥有管辖权的专业协会所颁布的一切有关法律、规则和条例(包括《AIMR 之道德操守和专业行为准则》。)B.不故意参与或协助任何违反上述法律、规则或条例之行为。
准则II:与本行业之关系及所承担之责任
A. 使用专业名衔。
1. AIMR 成员必须明智地使用其成员身份,维护其尊严。在使用成员身份时,可附带对获得成员身份之要求加以准确的说明。
2.协会鼓励已经获得授权使用“特许财经分析师”名衔之成员使用“特许财经分析师”或“CFA”标志,但使用方式必须得当、明智、有助于维护此名衔之尊严。使用此名衔时,可附带对获得使用此名衔所需达到之要求加以准确的说明。
3.符合AIMR 组织细则所规定的CFA课程考生,可宣称自己参加了CFA课程,但必须明确说明其仅为该课程考生,而不得暗示已经在某种程度上获得任何专业资格。
B. 违反专业准则的行为。
1.成员在从事专业活动时不得有不诚实、欺诈、欺骗、歪曲事实或任何损害其诚信或专业能力之行为。
2.成员和考生均不得参与或从事任何损害CFA名衔之声誉的行为,亦不得损害CFA资格考试之信誉或有效性。
C. 严禁抄袭。
在未说出或鸣谢作者姓名、出版商或资料来源时,成员不得引用或使用他人所编写的资料或与原文基本相同的资料。成员在使用公认的财务和统计报告服务机构所发布的确实资料或类似之资料来源时,无须指出资料来源或鸣谢。
准则III:与雇主之关系及所承担之责任
A. 向雇主通告《道德操守和专业行为准则》之义务。
成员必须:
1. 以书面形式通过直接上级通知雇主:成员有义务遵守《道德操守和专业行为准则》,如有违反,将受到纪律处分。
2. 如果雇主没有上述之《道德操守和专业行为准则》副本,则必须向雇主提供副本。
B. 对雇主应尽职务。
成员不得在雇主和作为独立工作对象之人仕或公司书面应允前,从事任何可能与雇主利益冲突,且导致额外报酬或其他福利之独立工作。
C. 向雇主披露利益冲突。
成员必须:
1. 向雇主披露可能影响其履行对雇主应尽职务或提出公正、客观建议之能力的一切事项,包括证券或其他投资的所有权益。
2. 如果存在利益冲突,不可从事雇主所禁止的活动。
D. 披露职务外之报酬安排。
成员必须以书面形式向雇主披露其因向第三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其他额外报酬。
E. 作为上级之责任。
负有上级职责、权力或有能力影响他人行为的成员,应适当监督受其监督或管辖之人员,以防发生任何违反有关法律、条例或《道德操守和专业行为准则》内各条文之行为。履行此项职责时,成员有权利用旨在揭发和预防违规行为之合理程序。
准则IV:与客户和未来客户之关系及所承担之责任A. 投资程序。
A.1. 合理基础和陈述。成员必须:
a. 在作出投资建议或行为时尽心尽职。
b. 以适当的研究和调查为上述建议或行为提供合理的基础和理据。
c. 做出合理和审慎的努力,避免任何研究报告或投资建议中有任何重大失误。
d. 保持适当的记录,作为上述建议或行为之合理性的依据。
A.2. 研究报告。成员必须:
a. 在决定研究报告中相关因素之取舍时作出合理的判断。
b. 在研究报告中明确区分事实和观点。
c. 在公开发布的研究报告或并不针对某特定投资组合或客户的研究报告,必须说明有关投资产品的基本特性。
A.3. 独立性和客观性。成员在作出投资建议或采取投资措施时应当本着合理审慎原则,作出适当判断,以便保持其独立性和客观性。
B. 与客户和未来客户交往。
B.1. 受托责任。在与客户的关系上,成员在确定有关受托责任时应极为审慎,并应履行对该等人士负有的义务,维护信托人的利益。成员必须以客户利益为行为准则,将客户利益置于成员自身利益之上。
B.2. 投资组合投资建议和行为。
成员必须:
a. 在作出任何投资建议之前,应对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和投资目标做出合理的了解,并在有需要时更新了解,以便根据情况的变化而调整投资建议。上述了解每年应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更新。
b. 为每一个投资组合或每一位客户判断其投资建议或行为是否恰当和适合。在确定恰当和适合时,成员应当考虑各种有关因素,包括投资组合或客户之需求与情况、所涉投资产品之基本特征以及整个投资组合之基本特征。除非成员作出合理的判断,认为投资建议适合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和投资目标,否则不应作出该等建议。
c. 在陈述投资建议时明确区分事实和观点。
d. 向客户和未来客户披露选择证券和构成投资组合之投资程序的基本形式和一般原则,并立即通知客户和未来客户可能对投资程序产生重大影响的变化。
B.3. 公平对待。成员在提出投资建议、对原本投资建议作出重大改动和采取投资措施时必须公平客观地对待所有客户和未来客户。
B.4. 交易优先次序。为客户和雇主执行的交易应当优先于成员本身受益之所有证券或其他投资的交易,以免该等个人交易对客户或雇主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成员就购买或出售某种证券或其他投资产品作出建议,在为自身利益采取行动之前,其必须先让客户和雇主有充足的机会根据建议采取行动。在本《道德操守和专业行为准则》中,成员若拥有下列权益,即确认为“受益人”:
a. 和证券直接或间接相关的金钱利益;
b. 证券或投资的表决权、指导证券或投资股份表决的决定权;c. 证券或投资的处理权、指导证券或投资处理的决定权。
B.5. 保密。除非成员获悉有关客户、未来客户或雇主从事非法活动的信息,否则成员应对客户、未来客户或雇主,就其个别与成员之间关系范围内的事项所披露的信息加以保密。
B.6. 严禁虚报。成员不得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对下列事项作出不符合实际的陈述:
a. 成员或其公司所能提供之服务;
b. 成员或其公司之资格;
c. 成员之学术或专业资历。
成员不得就任何投资作出口头或书面形式的保证或担保,或暗示作出此等保证或担保,但可提供关于投资产品之条款以及发行机构之义务的准确信息。
B.7. 向客户和未来客户披露利益冲突。成员应当向其客户和未来客户披露可能被合理地认为会影响其作出公正客观建议之所有事项,包括以受益所有人身份拥有的证券和其他投资权益。
B.8. 披露介绍费。成员必须向客户和未来客户披露其本人因向客户或未来客户推荐之服务而收受或附与他人之佣金或利益。
准则V:与投资公众之关系及所承担之责任
A. 严禁使用重要的非公开资讯。
成员在获得有关某证券价值之重要的非公开资讯时,不得在下列情况下从事或促使他人从事该证券交易:上述交易会导致成员违反应尽责任;上述资讯是通过不恰当途径获得;或上述资讯与公开收购有关。如果成员在保密条件下获得重大的非公开资讯时,则不得违反该保密承诺,从事或促使他人从事与该资讯有关的证券交易。若该保密承诺被违反,而资讯一旦被涉露,该成员应当做出合理的努力将资讯公诸与众。
B. 业绩陈述。
1. 成员不得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其或其公司之投资业绩或预期可能取得之投资业绩作出不实之陈述。
2. 如果成员将其个人或公司业绩资料直接或间接地提供与客户或未来客户,或以某种方式意图导致客户或未来客户获得该资料,则成员必须做出一切合理的努力,确保该业绩资料公正、准确及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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